˙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106/11/29
˙發文文號:農水保字第1060240917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3日府農保字第1060155758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特許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已定義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並不以職業別作為審查原則,倘當事人係為申請興建農舍,其相關資格認定
,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規範,並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1規定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另須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
四、於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立法意旨,得將旨揭狀況納入考量因素之一,並建議由貴府邀請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視個案實務予以審認。
#意思為公務員可以申請農舍沒有問題。不以職業別為審查原則
#公務員本身就是公保,不會有農保與第三類保險人問題
#詳細條文資料 請參閱後半段文章
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農舍 函釋-申請人資格與審查原則等探討
重要農地函釋資料-參考
(一)
有關貴局函為興建自用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水保農字第1050201161號
一、復貴局105 年1 月8 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0996 號函、1050001029號函及105年2月5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4975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係規範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爰申請人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內容,須就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提出過去2年從事農業經營實績。
三、另申請人若依本辦法第3條之1規定,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茲證明為農民者,其所提出之佐證資料如繳售公糧登記、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或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等,均須與農舍申請人一致。
四、至於申請人檢附銷售自產農產品證明文件如何查證一節,建議貴局得配合現地查證及抽檢所提文件是否屬實,並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一)
有關貴局函為興建自用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水保農字第1050201161號
一、復貴局105 年1 月8 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0996 號函、1050001029號函及105年2月5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4975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係規範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爰申請人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內容,須就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提出過去2年從事農業經營實績。
三、另申請人若依本辦法第3條之1規定,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茲證明為農民者,其所提出之佐證資料如繳售公糧登記、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或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等,均須與農舍申請人一致。
四、至於申請人檢附銷售自產農產品證明文件如何查證一節,建議貴局得配合現地查證及抽檢所提文件是否屬實,並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最新農舍興建與農舍移轉釋疑
最新農舍興建與農舍移轉釋疑
作者:東森房屋 美美店林峻央
近一年來筆者常常被許多客戶詢問農地購買後,興建農舍的問題,或是有否限制購買農舍?今日將兩個常見問題做個探討
(一)談農舍興建
絕大部分是取得之農地在民國89年之後要興建農舍者,基本上只要滿足"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 共五點(比如以下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兩者登記均應滿二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土地要大於756坪)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
就可以提出申請興建。
然而在去年有許多起豪華農舍的問題被社會廣大討論,於是主管機關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修正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增訂了 3-1條後,才產生了很多人對於興建農舍
上的疑義。
(二)農舍的興建人身分已限縮
以往一般人只要滿足以上五點即可興建,現在則是要符合法條內所述,身分必須是農民。在新增之3-1法條 對於農民之認定如下,(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現在申請興建農舍必須多了農民身分的審查,而您必須提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相關佐證資料(比如:繳售公糧稻穀 / 銷售農產品證明文件 / 農產品有有機 產銷 優良認證 / 或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 等等 ),或者以 農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會, 水利,漁會會員)。
所以新增的興建辦法綁住了身分,在源頭上設了誰可以興建農舍的關卡。
(三)現在是否有設限誰可以購買農舍?
現在購買農舍是否有限制購買人的身分,主要這問題的爭議乃起因於104年9月3日行政院會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而其
修正案內容主要為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承受人大致上為上文所談到的必須具備農民身分,而其認定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一 年以上相關佐證資料,或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 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
然而要修正的這條草案並沒有在立法院審議通過,所以目前對於農舍承受人的身分並沒有限制,簡言之 現在依然可以照以往自由的買賣農舍,。
歡迎轉載分享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農業設施興建政策大鬆綁 ,免申請建築線~~高雄市也有
記者林國賢/斗六報導〕雲林縣議會通過《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鬆綁農業設施興建法令限制,非做運銷加工使用的法定農業設施,可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未來縣內沒有臨路農田也可興建資材室、溫網室等農業設施,雲林是全國第五個通過修正案的縣市政府。
縣府建設處長林長造指出,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時需臨接建築線,或申請指定建築線,否則不核發建築執照,縣府據此擬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未明訂農業設施是否除外,農業設施申請建照也需提出建築線,造成許多農地未臨接建築線,或無法申請指定建築線,不是放棄興建,就是變成違章建築,影響農民耕作。
申請建照更便民 明訂7類設施可免
林長造說,修正案明訂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綠能設施法定農業設施,只要不是供做運銷加工使用,可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法令限制全面鬆綁。
建議修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議員陳樹吉表示,雲林縣號稱「農業首都」,對農業設施興設卻設下層層關卡,就連蓋個放農具的資材室,都需大費周章申請建築線,許多年紀大的農民每天要拿著鋤頭往返住家與農田間,非常不便,才會要求縣府修正部分條文,嘉惠農民。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問題探討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 問題探討
『有建商買農地送屋 違反使用法規導致被拆 若有民眾想要買農地 蓋農舍,購買時
需要注意什麼呢?從坪數 法規限制 挑選上 要留心什麼?』
林峻央
先整理問題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2)買農地蓋農舍時,要注意什麼問題或法規?
(3)挑選農地蓋農舍上有什麼要留心的?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這些買農地送屋的,送的不是房屋 豪宅,這個問題的來源是這些建商利用農地的
分割概念,切出小筆的農地出售,其上再放置類似組合屋 小型木屋的結構體,一併
贈送當成銷售的賣點。
問題來源在於,他是非足坪(756坪)滿足可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所以採用
類似的小木屋作法,吸引消費者購買(有些非足坪 也是有機會)。
而在農地是必須農用的概念下,其上除了農業生產設施 農業產銷設施 農舍之外,
是不能放置任何與農業經營無相關的東西,否則就會有罰則的問題。
罰則:(非都市與都市內)
區域計畫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意見:罰則兩者都是6-30萬,並且皆有“拆除”並由所有權人給付費用的事情。
但這個事件為何會被爆的這麼誇張?
其實是『風頭太健』的問題,剛好卡到最近打房與打壓農地的潮流,所以這波由
某廠商全台造農地社區的熱潮 剛好讓許多人都趕上,套一句承辦人員的說法
是『輿論壓力太大』必須動手,其實這就是檯下的潛規則。
如果政府把關上對於農地非得強力推動農用,那為何每天還是不斷的在農地上
興建廠房呢? 在近期對於農地就地合法所談到的問題裡也說到了,政府其實對
農地上的工廠採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因為他確實的『製造了就業力』
可以養活很多人,並且對地方財政有所助益。
如果要抗爭農地不能隨意蓋農舍,而要具有從農等身份的話, 那農地工廠的危害
排出的污水造成我們必須吃重金屬的稻米和果實,這上位的正府是要如何處裡?
農地經營團隊-高雄區最大農地 土地銷售團隊 -林峻央的個人部落格
個人經營介紹
林峻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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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精於:農地產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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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法令新訊-0915農業委員會修正農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令新訊-0915農業委員會修正農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以下新的修正案,有很多的更動重點,這是配套措施 因為農舍興建辦法申請人問題
- 所以對於未來農舍興建申請人(有農保或要辦農保者) 做了比較清楚的規範。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832 號令、內政部台內團字
第 104006519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6、8、10、12 條條文
0915公告 第 2 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 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於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 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 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 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 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 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 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 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 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 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高雄市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8 月 8 日 修正)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8 月 8 日 修正)
第 十一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二、商業區。
三、住宅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漁業區。
七、風景區。
八、保護區。
九、保存區。
十、水岸發展區。
十一、農業區。
十二、葬儀業區。
十三、其他使用分區。
除前項使用分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第十五 條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之重工業工廠使用為主。但
消防隊、加油站、加氣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電信通訊設施、變壓
器等公用事業設施、貨運站、貨櫃集散站、地磅場所、工業及環保、衛生有關
之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或附設之學校、醫院、員工單身宿舍、褔利社
及康樂設備不在此限。
前項之貨櫃集散站,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六 條 特種工業區以供下列特種工業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但消防隊、加
油站、加氣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電信通訊設施、變壓器等公用事業
設施及環保、衛生有關之倉庫不在此限。
一、乙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立之工業。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第 二十 條 風景區應維護自然風景,經本府審查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或紀念性之建築物或工作物。
二、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住宅、寺廟、教堂、招待所、旅館、俱
樂部、遊樂設施、文教設施、農業設施。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現在到底是 誰可以蓋農舍 農舍買賣是否可以移轉 ?? )
林峻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布日期:2015-09-04
9/4針對辦法的第3-1條做修正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法條關鍵:
(1)於申請農舍時
(2)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3)經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之。
但是
如果是 農保 / 漁保則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就是 最好的方式是透過 農保 / 漁保辦理。
2015年9月5日 星期六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新聞報導探討(上)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問題探討
喧騰半年的農發條例在許多與論民意的討論下多所折衝
近幾天終於看到比較清楚的方針!
原則上採取
修改農發條例第18條之1條文
增訂農舍承受人須擁有實質耕作能力
原本只是修訂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屬於行政命令
但是許多地與論導向,指出不修母法將會使這個辦法
違背母法,對於未來執行人員將會產生模糊地帶的困難!
再辦法還沒過的當下,很多都還是放話測試風向球 尚未定案
下篇將做討論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比如興建冷凍 冷藏庫
修正「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指利用水產品辦理水產食品加工,所需之加工廠房與其附屬之水產品原料處理場所、蓄養池、管理室、包裝場所、儲藏倉庫、冷凍(藏)庫、污染防治及處理等場所及設施。
(二) 漁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漁會或漁業合作社。
(三) 漁業企業:指從事水產品生產之公司。
三、 漁民團體或漁業企業,其成立及經營滿一年以上者,得於原料產地擬具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以非都市土地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其事業計畫之審查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 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區位以一般農業區及特定專用區為限。但屬特定農業區之土地申請變更者,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特農看第七點)
六、 申請人申請變更之面積以符合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之實際需要為原則,其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特定農業區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建蔽率及容積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0.1公頃以上 特定農業區要0.5 而且變更還要經過審查作業 山坡地要超過10)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者,不在此限。
承租 放租國有地 同意興建的農業設施項目與細目表
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修正規定
附表一
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同意作農作、畜牧設施項目及細目表
設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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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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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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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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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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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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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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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培養生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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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作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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菇類栽培場
| ||
農機具設施
|
農機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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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處理設施(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一) 乾燥機房
(二) 穀物儲存筒(桶)
(三) 濕穀集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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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米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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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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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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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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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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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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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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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田灌溉設施
二、農田排水設施
三、蓄水設施
四、抽水設施
| |
其他農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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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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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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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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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畜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種畜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運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
養禽設施
|
指禽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孵化室、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鴨、鵝之水池、種禽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停棲場或運動場、自產禽蛋洗選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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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場(室)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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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防疫消毒設施、銷售專用承載區及其他依生產需要核定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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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水保局-針對本次農舍興建修法的問與答內容 研究參考
水保局 針對農舍的問題,也做了QA放在官方網站上。
認真看待的話,就是政府對於農舍興建限制的新法令可能會勢在必行~有此端倪
縱使目前很多抗議的人士,但是就如同高舉 居住正義 大旗揮舞之下的各類措施。
我想未來新法令的上路,應該也不遠了! 據此~瞭解一下 這個QA還是有幫助的
一、為何農舍興建要增加農保、健保第三類條件?
因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而農民指的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考量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均已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且完成審查,故取得前開資格之被保險人得認定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
~對象:農保 漁保
二、如果沒有農保也無健保第三類,但有實際從農,可否申請興建農舍?
針對未具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之申請人,申請人可檢附可資證明申請人確實從事農業生產之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稻穀收購、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實地會勘後,認定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也可以申請興建農舍。
~經營的事實,除了要有農業資材購買相關憑證,還要經過會勘
三、為何要限制只能農民買賣農舍?
農舍之買賣炒作日趨氾濫,導致農地建地化及農舍商品化,農地價格高漲,不利青年農民回鄉工作,嚴重衝擊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兼具居住之構造物,因此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興建與使用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故農舍移轉除繼承外,買賣之承受人亦應為農業生產經營而需取得農舍之農民,始符農舍立法目的。
~除繼承外,承受人未來要審核資格
認真看待的話,就是政府對於農舍興建限制的新法令可能會勢在必行~有此端倪
縱使目前很多抗議的人士,但是就如同高舉 居住正義 大旗揮舞之下的各類措施。
我想未來新法令的上路,應該也不遠了! 據此~瞭解一下 這個QA還是有幫助的
一、為何農舍興建要增加農保、健保第三類條件?
因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而農民指的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考量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均已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且完成審查,故取得前開資格之被保險人得認定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
~對象:農保 漁保
二、如果沒有農保也無健保第三類,但有實際從農,可否申請興建農舍?
針對未具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之申請人,申請人可檢附可資證明申請人確實從事農業生產之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稻穀收購、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實地會勘後,認定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也可以申請興建農舍。
~經營的事實,除了要有農業資材購買相關憑證,還要經過會勘
三、為何要限制只能農民買賣農舍?
農舍之買賣炒作日趨氾濫,導致農地建地化及農舍商品化,農地價格高漲,不利青年農民回鄉工作,嚴重衝擊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兼具居住之構造物,因此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興建與使用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故農舍移轉除繼承外,買賣之承受人亦應為農業生產經營而需取得農舍之農民,始符農舍立法目的。
~除繼承外,承受人未來要審核資格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關於綠能 太陽能的區位設置新限制
明確設置綠能設施農地區位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轉貼網址 法源編輯室/ 2015-08-14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0486.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昨(十二)日表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仍有大面積完整之優良農地,原則上應先作農業使用,倘同意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與鼓勵農地多元利用政策有所背離,故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轉貼網址 法源編輯室/ 2015-08-14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0486.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昨(十二)日表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仍有大面積完整之優良農地,原則上應先作農業使用,倘同意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與鼓勵農地多元利用政策有所背離,故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農委會指出,因考量再生能源為乾淨綠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第1項,將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定義為綠能設施,得於農業用地上以容許使用之方式設置。且原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主要係考量該類土地生產力低,為活化此類土地以助農地多元利用,明定申請設置綠能設施時,免附經營計畫。
農委會說明,故避免申請人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之區位,不符立法目的。新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增列農業主管機關得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地;另就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亦推動試辦太陽能發電多元農產業等措施,故一併納入得申請之區位。另配合一併修正申請人應備經營計畫及其應敘明之內容,以茲明確。
關鍵法條在 以下
標籤:
美美集團. 東森美美,
農用證明,
農地太陽能,
農舍興建,
農保農地
農地銀行~近期因農保的話題 再次引起注意
農地銀行~近期因農保的話題 再次引起注意
當法令政策不明,趨勢導向 農舍承受人需要農保資格的時候,新的農保修正資格辦法,
推出“跟農地銀行”租地 就可已取得農保資格。
其實~農地銀行內的土地 http://ezland.coa.gov.tw 物件也不多
如果要委託出租 (詳下圖)
1:要先註冊會員
2:農會打來聯絡
目前 為了因應農地物件太少,而採取了以下方式!增加管道
多了
1:國有農地 ,有以下規範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有關申租程序及租金計收方式係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該署網站查詢。國有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上述總出租金額(即租金)係先以前年度地方政府公告正產物單價試算,實際年租金應以承租後出租機關通知繳交金額為準。
2:輔導會農地
- (1)本案土地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經管國有土地。
- (2)相關委託經營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 (3)本委託經營案件招標資訊同步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財務出租查詢(http://web.pcc.gov.tw/opas/arpam/intoSearchForPublic.do),請利用「案號」或「機關名稱」查詢。
台糖也是依照台糖的規定辦理。全省釋出的土地稀有。
而有一篇文章也直接點出重點! 因為農地銀行的物件真的比較差~
釋出的 不是沒有路 沒有電 就是沒有水, 位置偏僻等!
以下的這篇文章可以參考
好地輪不到媒合出租 農地銀行「空包彈」多 農民心灰意冷
我認為 藉由農地銀行租地去產生農保身份的管道。其實不健康 因為未來的問題還是很多
這不是一個好方式。
取得農保的資格,現在雖然變得更嚴格了!但是取得在每坪在2~5000的有效利用農地還是
很多,努力一下 還是要自己買一塊。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040022621 號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04002262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六項。
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 ( 網址: http://www.coa.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 三 ) 電話: (02)2312-4689 。
( 四 ) 傳真: (02)2371-0584 。
( 五 ) 電子郵件: cindy0330@mail.coa.gov.tw 。
( 一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 三 ) 電話: (02)2312-4689 。
( 四 ) 傳真: (02)2371-0584 。
( 五 ) 電子郵件: cindy0330@mail.coa.gov.tw 。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 ‧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
|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 |
| ‧附件1-農保申請表修正草案對照表(pdf) |
| ‧附件2-現勘表對照表(pdf) |
| ‧附件3-農會辦理情形彙整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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