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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答版本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述版 

 
新聞報導內容(聯合報2018/7/15)
屏東縣府最近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積極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說得天花亂墜,
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覺得權益受損才投訴;
縣府擔憂農民「不完全了解規定就投資」,恐將重蹈種電亂象覆轍。

有農民向屏東縣府投訴,指當初與業者簽約時,只知拿到的租金比以前高,不知種電後
自己的土地不再農地農用,會被課徵地價稅,移轉時得繳土地增值稅,不但沒賺多少,
還要綁約廿年,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

屏東縣綠能專案辦公室指出,為避免擴大糾紛,縣府不但印製上千分問答集說明,並透過
村長大力宣導。屏東沿海鄉鎮不利耕作地區,近來能源業者搶地搶得凶,多家業者和掮客
同時從各方遊說,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務農太辛苦,子女又不接棒,乾脆種電,但完全搞
不清楚相關規定。
「三天兩頭就有人問」,林邊鄉永樂村長蔡玉心說,農地改種電的租金收入雖提高,
但農民可能得面臨地目變更、土地移轉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如果所有土地都種電,
還可能影響農保,這些利弊得失不是每個農民都清楚。
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爭議點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以下兩種農地種電才不會被課徵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綠能專章第八章綠能設施篇載明
1:與農業設施結合
需要有實際農業經營事實才能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2:免予農業設施結合(104/8/12)
   需要在政府公告地層下陷區或者土地污染區等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1)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地價稅。
(2)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 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請參閱點擊以下資料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法規版本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報導內容(聯合報2018/7/15)
屏東縣府最近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積極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
說得天花亂墜,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後,覺得權益受損才投訴;縣府擔憂農民「不完全了解規定就投資」,
恐將重蹈種電亂象覆轍。


有農民向屏東縣府投訴,指當初與業者簽約時,只知拿到的租金比以前高,
不知種電後自己的土地不再農地農用,會被課徵地價稅,移轉時得繳土地增值
,不但沒賺多少,還要綁約廿年,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


屏東縣綠能專案辦公室指出,為避免擴大糾紛,縣府不但印製上千分問答集
說明,並透過村長大力宣導。屏東沿海鄉鎮不利耕作地區,近來能源業者搶
地搶得凶,多家業者和掮客同時從各方遊說,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務農太辛苦
,子女又不接棒,乾脆種電,但完全搞不清楚相關規定。
「三天兩頭就有人問」,林邊鄉永樂村長蔡玉心說,農地改種電的租金收入
雖提高,但農民可能得面臨地目變更、土地移轉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如果所有土地都種電,還可能影響農保,這些利弊得失不是每個農民都清楚。
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爭議點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承租農地者)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問答集-農委會問答


(承租農地者)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問答集-農委會問答原文網址: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8259

問1實耕者參加農保加之資格條件為何?
實耕者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取得該證明文件者,得持該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保,並由農會及農保審查小組依該辦法審查其加保資格。
問2實耕者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初次申請需65歲以下,申請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四擇一):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通過四章一Q驗證及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經營規模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三擇一):本人全年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15萬元以上,或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經營面積認定基準;且本人無其他農業面積達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
問3如申請人已有書面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程序,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資格要件者,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問4畜牧從業者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考量政策推動初期之穩健,本次以農產業為優先輔導對象,故以具農產業專業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作為受理機關,目前尚未包含林、漁、畜產業,未來將視辦理情形滾動調整,擴大輔導對象。
問5申請人持父親農業用地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實耕者身分加保者,須以未具自有農業用地及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者為限。
問6有關「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之經營面積規模係針對單一作物類別,針對採取混合種植作物方式者,是否可採用經營面積規模方式認定?
針對採取混合種植作物方式者,其混合種植之作物耕作面積,其個別收入,經換算加總後,達全年收入新臺幣25萬元以上者,則仍屬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農業用地經營面積達一定規模之規範。例如:申請人係採混合種植水稻0.4公頃(25/2*0.4,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蔬菜0.34公頃(25/0.4*0.34,收入約新臺幣21.25萬元),經換算加總後,全年收入約新臺幣26.25萬元,即符合前開經營規模之規範。
問7申請人持法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6點就不予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之情形已有明定,尚無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係屬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限制。
問8「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所稱「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之農民」為何?
本項係指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通過四章一Q驗證及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身分資格以外之但書規定,須報經本會核定。即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於收到申請人提出參加本會相關政策之證明文件後,應另函請本會依該政策之目的性及產業單位意見予以認定,以保持資格談性。
問9何謂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在案且資料完備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
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無涉學習時數,惟申請人應確實填列農民學院管理系統中之必填欄位。
問10申請人所檢附之四章一Q驗證標章之面積,是否需與實際耕作者經營面積認定基準標準一致?
四章一Q驗證標章係為申請人取得資格之條件之一,與經營規模面積無涉,故兩者面積尚無須一致。
問11申請人經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審查後不予核發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於多久後可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申請人如符合資格條件時,即可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問12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於多久後須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實際耕作者每1年須再次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重新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得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再次申請核發。如未取得有效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不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問13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可否作為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文件使用?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目前僅提供申請人作為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使用。
問14申請人持有機認證書面契約,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資格條件(如:有機驗證之農民),自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問15申請人檢具之買售憑證為何?
有關買售憑證之審認比照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認定方式,銷售農、林、漁、畜產品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其中銷售憑證指由政府機關、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銷商、零售通路業者或國軍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等大消費團體最近1年出具之出貨單、收購聯單、市場拍賣結帳統計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購買憑證指向政府機關、農民團體、廠商、商店等最近1年購買種苗、種用動植物、肥料、動植物用藥、農業機械、固定設施、設備及材料等生產資材之發票或收據。
問16申請人提供之兩筆農業用地,非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否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又其可否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自得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持申請加保之農業用地,須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方符合加保資格。
發布單位:農委會(輔導處)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租用他人農地申請農保議題參考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重點參考
            以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
    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申請參加農民健
    康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初次申請須為六十五歲以下:
        1.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2.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在案且資料完備之在地青年農民聯
          誼會(分會)成員。
        3.通過四章一Q(含有機驗證、產銷履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
          吉園圃安全蔬果或具有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 QR Code之農產品
          等)驗證之農民及通過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
        4.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之農民。
  (二)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
          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面積認定基準(以
          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無其他面積達0‧一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五公頃以上依
        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2017年9月14日 星期四

合法農業設施,如果農地上有農業設施 應具備條件

合法農業設施,如果農地上有農業設施 應具備條件?


   實務上我們常見農地上存在有很多的設施(土石路 圍牆 機具室等多種設施),這個在
買賣過戶的時候,是比較麻煩需要檢附相關資訊的!

農業設施包含幾種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之行政實務 相關函釋彙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之行政實務 相關函釋彙編

農糧署

以下為相關函釋的項目,可下載本文後之原始文章取得相關解釋內容

第 12 條 農作 01 農作產銷設施所涉廢污水排放及農業設施面積、高度認定疑義案。 (103 年 06 月 25 日農授糧字第 1030216959 號函)

第 13 條 農作 02 於農業資材室申請接電,依台電公司規定需增設「配電場所」始予 供電,得否依「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配電場所」容許使用疑 義案。




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設施 可利用農地去申請容許使用設施使用

法規解釋函令新訊 


2016/5/4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所為之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設施,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該等生產型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視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稱畜牧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其他畜牧設施



重點內容

另本會為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

第3項規定,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種,該辦法所稱畜牧設施係以實際經營情形規範,

其定義內涵即未僅限縮於畜牧法之家畜

或家禽種類,如鴯 、食火雞、鵪鶉等。爰前開原則,

基於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許可為本會主管,且該

等生產型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該等設施視為其他畜牧設

施辦理無訛。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農業設施興建政策大鬆綁 ,免申請建築線~~高雄市也有

記者林國賢/斗六報導〕雲林縣議會通過《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鬆綁農業設施興建法令限制,非做運銷加工使用的法定農業設施,可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未來縣內沒有臨路農田也可興建資材室、溫網室等農業設施,雲林是全國第五個通過修正案的縣市政府。
  • 縣議會通過《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未來溫室等農業設施興建時,免申請建築線。 (記者林國賢攝)
    縣議會通過《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未來溫室等農業設施興建時,免申請建築線。 (記者林國賢攝)
縣府建設處長林長造指出,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時需臨接建築線,或申請指定建築線,否則不核發建築執照,縣府據此擬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未明訂農業設施是否除外,農業設施申請建照也需提出建築線,造成許多農地未臨接建築線,或無法申請指定建築線,不是放棄興建,就是變成違章建築,影響農民耕作。

申請建照更便民 明訂7類設施可免

林長造說,修正案明訂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綠能設施法定農業設施,只要不是供做運銷加工使用,可免申請指定建築線,法令限制全面鬆綁。
建議修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議員陳樹吉表示,雲林縣號稱「農業首都」,對農業設施興設卻設下層層關卡,就連蓋個放農具的資材室,都需大費周章申請建築線,許多年紀大的農民每天要拿著鋤頭往返住家與農田間,非常不便,才會要求縣府修正部分條文,嘉惠農民。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農地經營團隊-高雄區最大農地 土地銷售團隊 -林峻央的個人部落格

個人經營介紹

林峻央

0986225522

LINE ID: 如下圖


專精於:農地產品研究


我所屬的團隊為

東森美美團隊 經營區域
.
從湖內 路竹 岡山 楠梓延伸到 大社 鳥松 大樹區域

美美集團為高雄市 最大房仲農地土地經營團隊

要買好屋 農地 請第一指名 本地區最好的『美美房地產集團 東森房屋』
-
大高雄區高達800個物件選擇
-
還搞不懂農地能做什麼,那就快點進來了解一下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法令新訊-0915農業委員會修正農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令新訊-0915農業委員會修正農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以下新的修正案,有很多的更動重點,這是配套措施 因為農舍興建辦法申請人問題
  •     所以對於未來農舍興建申請人(有農保或要辦農保者)  做了比較清楚的規範。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832 號令、內政部台內團字
第 104006519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6、8、10、12 條條文  

0915公告

第 2 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
           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於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
                 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
                 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
                 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
                   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
                   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
                   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
                   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
                   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
                   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現在到底是 誰可以蓋農舍 農舍買賣是否可以移轉 ?? )
                                                                                                               林峻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布日期:2015-09-04

9/4針對辦法的第3-1條做修正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法條關鍵:
(1)於申請農舍時
(2)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3)經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之。
但是
如果是 農保 / 漁保則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就是 最好的方式是透過 農保 / 漁保辦理。

2015年9月5日 星期六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新聞報導探討(上)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問題探討

喧騰半年的農發條例在許多與論民意的討論下多所折衝
近幾天終於看到比較清楚的方針!

原則上採取

修改農發條例第18條之1條文
增訂農舍承受人須擁有實質耕作能力
原本只是修訂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屬於行政命令
但是許多地與論導向,指出不修母法將會使這個辦法
違背母法,對於未來執行人員將會產生模糊地帶的困難!

再辦法還沒過的當下,很多都還是放話測試風向球 尚未定案
下篇將做討論

      往下繼續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比如興建冷凍 冷藏庫

修正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指利用水產品辦理水產食品加工,所需之加工廠房與其附屬之水產品原料處理場所、蓄養池、管理室、包裝場所、儲藏倉庫、冷凍(藏)庫、污染防治及處理等場所及設施。
(漁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漁會或漁業合作社。
(漁業企業:指從事水產品生產之公司。

三、 漁民團體或漁業企業,其成立及經營滿一年以上者,得於原料產地擬具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以非都市土地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其事業計畫之審查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 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區位以一般農業區及特定專用區為限但屬特定農業區之土地申請變更者,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特農看第七點)

六、 申請人申請變更之面積以符合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之實際需要為原則,其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特定農業區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建蔽率及容積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0.1公頃以上  特定農業區要0.5  而且變更還要經過審查作業  山坡地要超過10)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者,不在此限。



承租 放租國有地 同意興建的農業設施項目與細目表



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修正規定
附表一
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同意作農作、畜牧設施項目及細目表
設施種類
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農作設施
農業生產設施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網室
組織培養生產場
育苗作業室
菇類栽培場
農機具設施
農機具室
乾燥處理設施(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乾燥機房
(穀物儲存筒(桶)
(濕穀集運設施
碾米機房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農業資材室
曬場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一、農田灌溉設施
二、農田排水設施
三、蓄水設施
四、抽水設施
其他農作設施
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畜牧設施
養畜設施
指畜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種畜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運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養禽設施
指禽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孵化室、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鴨、鵝之水池、種禽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停棲場或運動場、自產禽蛋洗選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孵化場(室)設施
指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防疫消毒設施、銷售專用承載區及其他依生產需要核定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