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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106/11/29
˙發文文號:農水保字第1060240917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3日府農保字第1060155758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特許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已定義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並不以職業別作為審查原則,倘當事人係為申請興建農舍,其相關資格認定
,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規範,並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1規定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另須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

四、於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立法意旨,得將旨揭狀況納入考量因素之一,並建議由貴府邀請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視個案實務予以審認。

#意思為公務員可以申請農舍沒有問題。不以職業別為審查原則
#公務員本身就是公保,不會有農保與第三類保險人問題
#詳細條文資料 請參閱後半段文章




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大陸人民在臺灣地區 購買不動產 房屋 透天,還有是否可以購買農地?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購買不動產 房屋,是否可以購買農地

法源基礎
看完法源基礎 再來看  大陸人士購買農地項目

名  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
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為下列不
動產時,應不予許可: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補充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農舍 函釋-申請人資格與審查原則等探討

重要農地函釋資料-參考


(一)
有關貴局函為興建自用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水保農字第1050201161號

一、復貴局105 年1 月8 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0996 號函、1050001029號函及105年2月5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4975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係規範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爰申請人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內容,須就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提出過去2年從事農業經營實績。
三、另申請人若依本辦法第3條之1規定,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茲證明為農民者,其所提出之佐證資料如繳售公糧登記、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或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等,均須與農舍申請人一致
四、至於申請人檢附銷售自產農產品證明文件如何查證一節,建議貴局得配合現地查證及抽檢所提文件是否屬實,並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