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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新增解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公告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類型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情形。符合前開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該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調職/非自願離職/終止]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於取得土地前已被越界建築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被法拍]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罹患重大事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取得保護令]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房地合一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本次公告規定自該施行日(即105年1月1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  務人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附件

2016年3月12日 星期六

房地合一課稅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

                       房地合一課稅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

壹、總則
為利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歸納: 所得稅法第4-4 / 4-5 /14-4 /14-5 /14-6 /14-7 /14-8 / 24-5條 )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
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
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
(補充條文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國宅抽籤後-轉售 合法性 風險研究篇?

國宅抽籤-轉售 合法性研究?

上個月某區有國宅(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眷改)釋出空屋,軍人依照評分抽籤各個國宅,很多消費者得知此訊息,知道說有些人提出來銷售,特前來本店詢問相關的購買問題?是否適法?安全性 如何?是否可以購買?

                                                                                                                             

以下做個探討 歡迎互相研究指教

問題為『我看到了國宅 軍人抽籤後,有些房屋還未登記好就已經拿來銷售,
               我知道國宅是有五年的管制移轉期,那現在是否可以購買 安全嗎?』


解釋如下

購買?當然可以,只要雙方合意,但是卻有很大的風險承擔

(1)您付錢購買了,但是房屋五年內無法轉移到您的名下,依據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4條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
           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必須五年之後才能移轉,那這段時間內,您或許可以搬遷進去入住,等到五年期滿後
           辦理登記過戶,這樣就能手續完備。

           只是 風險呢?

           風險一:賣方五年期間內出信用狀況,房屋被 假扣押/查封,您怎麼辦?

           風險二:賣方五年期滿後,人不在了,產生繼承等相關問題,您怎麼辦?

           風險三:賣方五年期滿後,人不見了找不到人,您怎麼辦?

           風險四:賣方五年期滿後,房價漲了,變相脅迫漲價否則不過戶,您怎麼辦?

           風險五:很多人說,買方可以用 『信託登記』 『以租代買』『預告登記』方式
                           掌控房屋的未來移轉權利?可行嗎?

           風險六:假設今年取得,立即售出,那被查到了,誰要罰 罰多少?(奢侈稅)

           風險七:假設今年取得,明年售出,那被查到了,誰要罰 罰多少?(房地合一)

           風險八:或是利用其他買賣方式,  那未來移轉 被查到了 要怎麼罰?

           風險九:買方於入住期間,發生了漏水 房屋龜裂 等重大房屋瑕疵情事,那
                           買賣方該怎麼辦?

           風險十: 買方購買後不入住,出租給其他人 卻造成凶宅情況,如果反悔購買呢?
                            凶宅可以退還買賣價金,但卻得上法院,事情如何演變?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原則-財政部

以下非原文 

財政部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有關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原則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參考


『舊制計算』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作業要點 研究7月21日出版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全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壹、總則
  1. 為利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特訂定本要點。
  2.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本要點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一)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貳、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1. 房屋、土地交易日之認定,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二)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三)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1. 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出價取得: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3.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二)非出價取得:
        1.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為核發使用執照日。但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之房屋,為實際興建完成日。
        2.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為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
        3.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為所有權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
        4.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或受託辦理土地重劃,依權利變換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土地或取得抵繳開發費用之折價抵付之土地(抵費地),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
        5.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6.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為繼承開始日。
        7.因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房屋、土地,為原取得共有物之日。
        8.以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以下列日期認定。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亦同:
          (1)受益人如為委託人,為委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2)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為訂定信託契約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追加之房屋、土地,為追加之日。
(3)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9.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嗣受託人交易該信託財產,為受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該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內,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如有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為確定受益人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該房屋、土地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亦同。
        10.以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嗣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記,該房屋、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委託人名下,為委託人原取得房屋、土地之日。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日期文號】內政部104319台內地字第1040404695號令
【要    旨】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自中華民國10471日生效
【內    容】
        一、總量管制數額:
        ()長期總量管制: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
     ()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額):土地13公頃,建物400,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
     ()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得取得1戶。
        二、執行方式:
          ()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案件。
     ()認定方式:
                1、土地部分以申請書所載土地標示面積總和;建物「戶」以申請書所載主建號計算。
      2、同一社區總戶數之認定,以同一使用執照建物總戶數為計算基準;多棟透天式建物,各自領有使用執照且共同成立公寓大廈組織並經報備有案者,視為同一社區,以報備之總戶數為計算基準。
      3、其他未能依前二款認定者,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個案審查認定。
          ()收件及審核方式:
                1、直轄市、縣()政府審核集中度數額管制時,應依申請案送達該府之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並依該順序報請內政部許可;報請許可時,應查明案內同棟或同一社區建物登記情形(含總戶數、已許可取得、已登記或已申請件數),供內政部審核參考。
                2、內政部應依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總量管制數額依許可順序編號,依序核給。申請案超過長期總量或年度數額管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予駁回。
      3、申請案超過集中度數額管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依直轄市、縣()政府收件時間,依序駁回。
      4、申請案有應補正之情形,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全者,直轄市、縣()政府應不予受理。
     ()彈性調整: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總量管制數額;必要時並得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政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法規解釋函令新訊-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

好像又新的解釋令了  來看看發生了甚麼事!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 8 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448日台內地字第1040411767號函 
【要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1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
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



【內容】
一、查本部92526日台內地字第0920008075號函,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516日農企字第0920127624號函所為釋示,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後段規定:「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其立法意旨係基於便利耕地經營之特殊需要,而賦予分割之例外規定,政策規劃上並無意導致耕地無限細分;實務上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移轉合併登記後,反造成分割後各筆土地地形位置更形複雜、面積細碎,應非條文制定意旨。

二、另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立法意旨所稱「耕地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實務審認之處理原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41日農企字第1040205378號函示:「……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以下簡稱本條)規定目的,係為防止耕地細分,便利農場經營管理,降低耕地權屬複雜性,爰參酌農村實際狀況、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性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以農地重劃標準坵塊之面積規定0.25公頃,作為耕地最小分割面積標準,故上開標準坵塊面積,自可作為合理經營最小規模判斷之準據;換言之,耕地已具有基本經營規模單元卻一再主張合併分割,導致小於該單元面積之情形,自得認定已有造成耕地面積細碎,不利農業經營之虞,合先敘明。

三、綜上,針對本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查係基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需要,允許所購置之毗鄰耕地可不受耕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或便利耕地經營之特殊需要,而賦予分割之例外規定,又其分割終局亦不得導致耕地宗數增加,或面積、坵塊較前次合併分割更為狹小崎嶇,爰本會92516日農企字第0920127624號函及991029日農企字第0990168260號函等已多次說明有案。

故實務認定上,除可就前項說明作為判斷準據外,所謂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便利農業經營之特殊需要,尚可就該土地之坵形、農水路鄰接情形等予以客觀判斷;又對於有無達到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事實,亦非導致它筆土地面積與其原有面積顯不相當,尤其欲符合該款意旨,亦無需以連續或多次引用相關規定之方式達成爰就實務審認提供上開處理原則供參,倘涉及個案認定較有疑義者,基於行政協助,建議亦得洽詢當地農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俾利核處。」


三、關於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案件,請確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原則辦理。

房地合一後的市場變化想法分享~

房地合一後的市場變化想法分享~

                                                                      東森房屋 岡山 林峻央

近期內最火熱的房地產話題 莫過於  "房地合一"明年 1/1 起正式實施
仿間近一個月來對此話題,有許多的新聞 評論 分析 等資料~
各位上網看看就會得到很多資訊! 所以直接以我個人自己的看法來述說


房地合一  明年才正式實施,對於現在有甚麼影響?
A:房地合一明年1/1正式實施,但因為有落日條款問題,所以在課稅時間點上
   103/1/1之次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屋,就會跟現在有關係
   104/5月,法案吵著要通過時 全台房地產是最冷清的,大約是今年二月的狀況
   確定通過後,整個六月份熱起來了!全台交易量上升,關鍵處 就在上面這一條
   這條的內容快速解釋就是說
   1:現在到年底前購屋完成,拖過兩年之後再出售房屋 (省稅省價)
      =>可以閃除 奢侈稅 / 房地合一稅  ,預期未來房價還是上升 
      (現在不買,難道要等到明年買了要課稅才要買嗎)


   所以當您開始注意新聞報導時,此類房屋市場增溫的訊息將會繼續出來!
   現在是否是一個好的購屋時機? 當然是!


房地合一  明年才正式實施,對於未來購屋有甚麼影響?
A:明年開始取得(含買賣 繼承 贈與 拍賣等)房屋後,稅率就如以下

可怕的是在於 10年後 還有15%的資本利得~(有賺就課 沒有時間限制)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所得稅修正案 快速上手

不動產稅制改革  最重要的房地合一-所得稅修正案三讀通過 

                                                                                                                                        林峻央
核心問題:  將以往的 弊病  所得稅法第四條 第十六項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  做調整

房地合一制度 朝著這方面做調整!此為稅改上非常重大的改變 影響層面非常的廣


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送立法院版本 部分條文 個人解析看法

房地合一稅:送立法院版本 部分條文 個人解析看法

相關條文尚未正式公布   以目前所知道的內容 做自己的判斷 參考






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 財政部稅改討論座談會 最新進度 3-11

2015-03-10 15:11:19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程平/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舉辦房地合一稅改座談會,財政部長張盛和今天受訪時表示,待公聽會結束後再向行政院長毛治國報告,這個月中下旬草案才有可能拍板,希望趕在立院本會期審議通過。
張盛和公布上周五最新出爐的房地合一民調結果,56.1%受訪民眾支持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反對者僅9.6%;在稅率方面,31.2%支持單一稅率,28.4%支持累進稅率;另外,46.7%認為4000萬元自住免稅門檻合理,37.5%認為不合理;至於是否同意現行日出條款,則有58.7%贊成新法實施前適用舊制,20.7%不同意。

財政部昨天舉辦房地合一稅改座談會,財政部長張盛和今天受訪時表示,待公聽會結束後再向行政院長毛治國報告,這個月中下旬草案才有可能拍板,希望趕在立院本會期審議通過。 圖/報系資料照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核准函-範例參考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核准函-範例參考

參考我之前發表的文章
違規工廠 違章工廠輔導 工廠輔導法 104年6月前申請

以下提共範本做為學習應用參考
                                     (以下為 臨時工廠登記核准函)
                                     -得加入公會
                                     -得繳交回饋金
                                     -設置 勞工 衛生等組織人員
                                     -勞工局進行訪視時 要全力配合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追蹤新聞]房地合一後年上路,奢侈稅停徵

[追蹤新聞]房地合一後年上路,奢侈稅停徵 -新聞閱讀追蹤 央

房地合一後年上路 奢侈稅停徵 
房地資本利得確定將分開計稅,稅率最高可能達45%,但僅有一戶自用住宅者享有免稅優惠;
為減少頻繁買賣,持有期長達10至20年以上的房產,也將可打折課稅,藉此消除重稅衝擊。

財政部長張盛和已向府院簡報「房產合一、實價課稅」制的修法方向。
據指出,府院高度支持改革房產稅制,並以「不影響經濟發展,但必須兼顧公平與財政目的」做為改革目標,將明年訂為房產稅制革新年,預定後年全面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根據房地合一制修法原則,房產交易利得將採雙軌課稅制,即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並行課徵
房地合一按實價計算的交易利得在課徵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土地持有期間的漲價數額,再以餘額課徵所得稅,免除土地遭重複課稅。

房地合一制也將把房產交易利得與薪資、股利等其他綜合所得「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在一張申報書中報稅。
分開計稅的稅率會依交易利得高低「分級課稅」,稅率最高可能達45%,但仍需視評估報告結果後再決定。

房地分開計稅時,為免過高稅率形成房產利得全數「充公」現象,針對持有年限較長的房產,訂有減徵優惠。
  1. 初步決定,持有年限在十年至20年間,及20年以上的不動產,將給予減徵優惠。
  2. 持有愈長、減徵率愈高,減徵率最高九成以上。
  3. 名下僅有一屋的家庭,出售自用住宅未來亦不必再繳所得稅。

不過,並非所有自用住宅都可以無條件免稅,財政部傾向另設排富門檻,房價逾3,000萬元以上、或大面積住宅,即使符合一屋條件,也不在免稅之列

財政部預定年底提出修法案,明(2015)年展開立法工程,預估最快後年實施,2017年5月申報2016年的售屋所得時,不論取得年度為何,新法施行後出售房產者,即需按實價課稅。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追蹤新聞]幾個重點如下
  • 房產交易利得將採雙軌課稅制,即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並行課徵
  • 房地合一按實價計算的交易利得在課徵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土地持有期間的漲價數額
  • 房地合一制也將把房產交易利得與薪資、股利等其他綜合所得「分開計稅」
  • 分開計稅的稅率會依交易利得高低「分級課稅」,稅率最高可能達45%
  • 針對持有年限較長的房產,訂有減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