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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答版本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述版 

 
新聞報導內容(聯合報2018/7/15)
屏東縣府最近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積極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說得天花亂墜,
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覺得權益受損才投訴;
縣府擔憂農民「不完全了解規定就投資」,恐將重蹈種電亂象覆轍。

有農民向屏東縣府投訴,指當初與業者簽約時,只知拿到的租金比以前高,不知種電後
自己的土地不再農地農用,會被課徵地價稅,移轉時得繳土地增值稅,不但沒賺多少,
還要綁約廿年,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

屏東縣綠能專案辦公室指出,為避免擴大糾紛,縣府不但印製上千分問答集說明,並透過
村長大力宣導。屏東沿海鄉鎮不利耕作地區,近來能源業者搶地搶得凶,多家業者和掮客
同時從各方遊說,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務農太辛苦,子女又不接棒,乾脆種電,但完全搞
不清楚相關規定。
「三天兩頭就有人問」,林邊鄉永樂村長蔡玉心說,農地改種電的租金收入雖提高,
但農民可能得面臨地目變更、土地移轉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如果所有土地都種電,
還可能影響農保,這些利弊得失不是每個農民都清楚。
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爭議點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以下兩種農地種電才不會被課徵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綠能專章第八章綠能設施篇載明
1:與農業設施結合
需要有實際農業經營事實才能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2:免予農業設施結合(104/8/12)
   需要在政府公告地層下陷區或者土地污染區等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1)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地價稅。
(2)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 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請參閱點擊以下資料

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106/11/29
˙發文文號:農水保字第1060240917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3日府農保字第1060155758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特許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已定義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並不以職業別作為審查原則,倘當事人係為申請興建農舍,其相關資格認定
,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規範,並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1規定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另須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

四、於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立法意旨,得將旨揭狀況納入考量因素之一,並建議由貴府邀請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視個案實務予以審認。

#意思為公務員可以申請農舍沒有問題。不以職業別為審查原則
#公務員本身就是公保,不會有農保與第三類保險人問題
#詳細條文資料 請參閱後半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