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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答版本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述版 

 
新聞報導內容(聯合報2018/7/15)
屏東縣府最近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積極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說得天花亂墜,
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覺得權益受損才投訴;
縣府擔憂農民「不完全了解規定就投資」,恐將重蹈種電亂象覆轍。

有農民向屏東縣府投訴,指當初與業者簽約時,只知拿到的租金比以前高,不知種電後
自己的土地不再農地農用,會被課徵地價稅,移轉時得繳土地增值稅,不但沒賺多少,
還要綁約廿年,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

屏東縣綠能專案辦公室指出,為避免擴大糾紛,縣府不但印製上千分問答集說明,並透過
村長大力宣導。屏東沿海鄉鎮不利耕作地區,近來能源業者搶地搶得凶,多家業者和掮客
同時從各方遊說,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務農太辛苦,子女又不接棒,乾脆種電,但完全搞
不清楚相關規定。
「三天兩頭就有人問」,林邊鄉永樂村長蔡玉心說,農地改種電的租金收入雖提高,
但農民可能得面臨地目變更、土地移轉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如果所有土地都種電,
還可能影響農保,這些利弊得失不是每個農民都清楚。
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爭議點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以下兩種農地種電才不會被課徵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綠能專章第八章綠能設施篇載明
1:與農業設施結合
需要有實際農業經營事實才能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2:免予農業設施結合(104/8/12)
   需要在政府公告地層下陷區或者土地污染區等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1)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地價稅。
(2)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 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請參閱點擊以下資料

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租用他人農地申請農保議題參考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重點參考
            以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
    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申請參加農民健
    康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初次申請須為六十五歲以下:
        1.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2.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在案且資料完備之在地青年農民聯
          誼會(分會)成員。
        3.通過四章一Q(含有機驗證、產銷履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
          吉園圃安全蔬果或具有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 QR Code之農產品
          等)驗證之農民及通過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
        4.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之農民。
  (二)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
          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面積認定基準(以
          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無其他面積達0‧一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五公頃以上依
        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最新農舍興建與農舍移轉釋疑


                             最新農舍興建與農舍移轉釋疑

                                                   作者:東森房屋 美美店林峻央

    近一年來筆者常常被許多客戶詢問農地購買後,興建農舍的問題,或是有否限制購買農舍?今日將兩個常見問題做個探討

(一)談農舍興建
絕大部分是取得之農地在民國89年之後要興建農舍者,基本上只要滿足"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 共五點(比如以下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兩者登記均應滿二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土地要大於756坪)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
就可以提出申請興建

然而在去年有許多起豪華農舍的問題被社會廣大討論於是主管機關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修正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增訂了 3-1條後才產生了很多人對於興建農舍
上的疑義

(二)農舍的興建人身分已限縮

以往一般人只要滿足以上五點即可興建,現在則是要符合法條內所述,身分必須是農民在新增之3-1法條 對於農民之認定如下,(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現在申請興建農舍必須多了農民身分的審查,而您必須提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相關佐證資料(比如:繳售公糧稻穀 / 銷售農產品證明文件 / 農產品有有機 產銷 優良認證 / 或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 等等 ),或者以 農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會 水利,漁會會員)
所以新增的興建辦法綁住了身分,在源頭上設了誰可以興建農舍的關卡。

(三)現在是否有設限誰可以購買農舍?

現在購買農舍是否有限制購買人的身分,主要這問題的爭議乃起因於104年9月3日行政院會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而其
修正案內容主要為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承受人大致上為上文所談到的必須具備農民身分,而其認定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一 年以上相關佐證資料或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 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

然而要修正的這條草案並沒有在立法院審議通過,所以目前對於農舍承受人的身分並沒有限制簡言之 現在依然可以照以往自由的買賣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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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問題探討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 問題探討

『有建商買農地送屋 違反使用法規導致被拆 若有民眾想要買農地 蓋農舍,購買時
需要注意什麼呢?從坪數 法規限制 挑選上 要留心什麼?』
                                                                                                                              林峻央
先整理問題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2)買農地蓋農舍時,要注意什麼問題或法規?
(3)挑選農地蓋農舍上有什麼要留心的?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這些買農地送屋的,送的不是房屋 豪宅,這個問題的來源是這些建商利用農地的
    分割概念,切出小筆的農地出售,其上再放置類似組合屋 小型木屋的結構體,一併
    贈送當成銷售的賣點。 
   
    問題來源在於,他是非足坪(756坪)滿足可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所以採用
    類似的小木屋作法,吸引消費者購買(有些非足坪 也是有機會)。
    而在農地是必須農用的概念下,其上除了農業生產設施 農業產銷設施 農舍之外,
    是不能放置任何與農業經營無相關的東西,否則就會有罰則的問題。

    罰則:(非都市與都市內)
    區域計畫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意見:罰則兩者都是6-30萬,並且皆有“拆除”並由所有權人給付費用的事情。
                    但這個事件為何會被爆的這麼誇張?
                    其實是『風頭太健』的問題,剛好卡到最近打房與打壓農地的潮流,所以這波由
                    某廠商全台造農地社區的熱潮 剛好讓許多人都趕上,套一句承辦人員的說法
                    是『輿論壓力太大』必須動手,其實這就是檯下的潛規則。

                    如果政府把關上對於農地非得強力推動農用,那為何每天還是不斷的在農地上
                    興建廠房呢? 在近期對於農地就地合法所談到的問題裡也說到了,政府其實對
                    農地上的工廠採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因為他確實的『製造了就業力』
                    可以養活很多人,並且對地方財政有所助益。

                    如果要抗爭農地不能隨意蓋農舍,而要具有從農等身份的話, 那農地工廠的危害
                    排出的污水造成我們必須吃重金屬的稻米和果實,這上位的正府是要如何處裡?


農地經營團隊-高雄區最大農地 土地銷售團隊 -林峻央的個人部落格

個人經營介紹

林峻央

0986225522

LINE ID: 如下圖


專精於:農地產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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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5日 星期六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新聞報導探討(上)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問題探討

喧騰半年的農發條例在許多與論民意的討論下多所折衝
近幾天終於看到比較清楚的方針!

原則上採取

修改農發條例第18條之1條文
增訂農舍承受人須擁有實質耕作能力
原本只是修訂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屬於行政命令
但是許多地與論導向,指出不修母法將會使這個辦法
違背母法,對於未來執行人員將會產生模糊地帶的困難!

再辦法還沒過的當下,很多都還是放話測試風向球 尚未定案
下篇將做討論

      往下繼續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農地銀行~近期因農保的話題 再次引起注意


農地銀行~近期因農保的話題 再次引起注意

當法令政策不明,趨勢導向 農舍承受人需要農保資格的時候,新的農保修正資格辦法,
推出“跟農地銀行”租地 就可已取得農保資格。

其實~農地銀行內的土地  http://ezland.coa.gov.tw 物件也不多
如果要委託出租 (詳下圖)


1:要先註冊會員
2:農會打來聯絡

目前 為了因應農地物件太少,而採取了以下方式!增加管道

多了
1:國有農地 ,有以下規範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有關申租程序及租金計收方式係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該署網站查詢。國有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上述總出租金額(即租金)係先以前年度地方政府公告正產物單價試算,實際年租金應以承租後出租機關通知繳交金額為準。
2:輔導會農地
  • (1)本案土地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經管國有土地。
  • (2)相關委託經營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 (3)本委託經營案件招標資訊同步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財務出租查詢(http://web.pcc.gov.tw/opas/arpam/intoSearchForPublic.do),請利用「案號」或「機關名稱」查詢。
3:台糖農地
        台糖也是依照台糖的規定辦理。全省釋出的土地稀有。



而有一篇文章也直接點出重點! 因為農地銀行的物件真的比較差~
釋出的 不是沒有路 沒有電 就是沒有水, 位置偏僻等!

以下的這篇文章可以參考

好地輪不到媒合出租 農地銀行「空包彈」多 農民心灰意冷


我認為 藉由農地銀行租地去產生農保身份的管道。其實不健康 因為未來的問題還是很多

這不是一個好方式。

取得農保的資格,現在雖然變得更嚴格了!但是取得在每坪在2~5000的有效利用農地還是

很多,努力一下 還是要自己買一塊。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04002262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六項。
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 ( 網址: http://www.coa.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 三 ) 電話: (02)2312-4689 。
( 四 ) 傳真: (02)2371-0584 。
( 五 ) 電子郵件: cindy0330@mail.coa.gov.tw 。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
附件1-農保申請表修正草案對照表(pdf)
附件2-現勘表對照表(pdf)
附件3-農會辦理情形彙整表(pdf)



20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彰投_創新農地應用分享 東森房屋農地課程分享

彰投_創新農地應用分享,感謝彰投分會店東店長同仁的指教


今日感謝彰投的店東長與東森彰投夥伴們給予小弟ㄧ個分享的機會,行前特別檢討今年在各區域分享的經驗,希望用三小時全新製作的演說內容能帶給夥伴們不ㄧ樣的農地學經營觀念,從中學

會為客戶創造許多利多的機會面。
我們的存在是在幫客戶創造利多,非單是買賣,農地亦非只有農舍ㄧ條路可走,看到土地的價值為客戶加值。總結將走過的路與看過的事,帶給東森的夥伴們新的角度,希望今天的內容 各位會喜歡。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農保另一種取得方式,透過農地銀行 或是農業主管所指定的輔導單位


農委會日前預告修正農民參加農保資格審查辦法,除了取消需務農滿一年才能具備農保投保資格的規定,也放寬從農者只要透過農地銀行租賃土地完成,經農會確認租約存在,報請縣市政府備查者,不用經過公證,即可申請取得農保資格。
另外,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承租農地從事合法農業生產的農民,或是農民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租約都不必再經過公證程序,即可取得申請農保的資格。
不過,民間租賃農地多半是口頭契約,透過農地銀行媒合成功者不多,修法後口頭契約農民仍無法申請農保。
農委會本月13日預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預告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http://www.coa.gov.tw/show_communique.php?cat=show_communique&serial=coa_webuser1_20150713162934
詳見附件的其他說明


透過農地銀行或公家機關租賃農地者 免公證可取得投保資格

由於很多耕作者並非地主,農委會放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只要是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的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2公頃以上,出示合法使用權和農業經營的證明文件,即可取得農保投保資格。
舉例來說,若有農民在台大實驗林管理土地,只要取得台大核發的竹林保管許可證,並出示相關文件證明有從事林業經營及生產林產物的事實,經台大確認後,即可取得農保投保資格

詳細見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73077/   文章轉述


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新聞探討 :非農民禁買農舍 陳保基:最快6月底完成修法

斗大的標題 最近在fb流竄  這個影響農地未來政策的決定 可見得很多人都在注意

非農民禁買農舍 陳保基:最快6月底完成修法  我們看新聞內容如下

為了解決農舍亂象,內政部和農委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未來農舍的起造人和購買農舍的承受人,都必須是農民,也就是不具備農民身分就不能蓋農舍、不能買農舍,但「繼承」不在此限;農委會預計最快5月底預告,6月底完成修法,真正落實農地農用。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農發條例定義農民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但這次修法進一步明訂「農民」資格,縮限為投保農保,或者投保健保第三類(畜牧、漁業業者),或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陳保基說,農發條例管地不管人,但農舍起造人必須是農民的規定從未改變,現在進一步把農民定義講清楚,限制購買農舍的承受人也必須要實際從農,農舍所在的農地,必須要真正從事農業經營。
以下略
-----------------------關鍵處--------------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農發條例定義農民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但這次修法進一步明訂「農民」資格,縮限為投保農保,或者投保健保第三類(畜牧、漁業業者),或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將被修改為更嚴格
1:投保農保,或者投保健保第三類(畜牧、漁業業者)
2:或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這個認定上未明確 將是未來最大的重點  何謂:從農認定)
ps:未來農地整體會受到這一個修法的衝擊!買賣是經濟學上的供需關係
     1:當供給大於需求時(有身份可買的人變少)=實際的農地移轉將下滑
     2:農保變的更夯



2015年4月18日 星期六

從最新的宜蘭農地問題,看未來的農地發展模式(一)

宜蘭的農地 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草案
在未來將有可能影響到全台的農地政策發展.從農委會主委

0410新聞 農委會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今天表示,將與內政部共同修訂農舍興建管理辦法,將「實際從農」和「具有農保」列為起造農舍的必要條件,未來修法通過後,在農地上興建農舍的條件和資格將變更嚴格。

這番談話中,稍微可以看出未來的興建農舍政策將很嚴格,而這發展將影響
台灣的農地價格市場!

舉例說:
「實際從農」:從農證明如何判斷?勢必要有配套檢查措施才可以
依照草案內容來看
第二條   
     (第一項)興建農舍申請人應有於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並依下列證明文件為憑
一、 申請人於該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切結書。
二、 可供查核之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
三、 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證明
(第二項)申請人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有證明者,免附前項證明。

->可見 從農證明切結書一定要,以及下述文件
可供查核之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
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證明
這兩項是套用最新的農保政策,進銷貨憑證!
若從新的農保政策上研究,現場勘地或農用證明又是前提條件!
法規的說明內容包含
參照「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應檢附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依據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檢附申請人切結該筆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使用之切結文件及生產經營計畫書。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new-農地農舍研究---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目前最夯的宜蘭農舍問題 0408

比較不同的為以下,這些內容 未來會成為農發條例新的參考項目喔
  • 實際農業工作切結書
  • 參加農保 /實際從農
  • 農業經營計畫
  • 興建農舍的目地與必要性
  • 農舍用地興建農舍的位置
  • 農舍增建
  • 易淹水區,高腳屋設計
  • 易淹水區,農地填土
  • 興建農舍資格證明
HOT-new

0410新聞 農委會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今天表示,將與內政部共同修訂農舍興建管理辦法,將「實際從農」和「具有農保」列為起造農舍的必要條件,未來修法通過後,在農地上興建農舍的條件和資格將變更嚴格。

(實際從農 或許未來有條件可走,但若規範很嚴 勢必往農保方向,那這樣
全台農舍將大幅度減低,因為有 勞/軍/公保的 是極不可能轉農保的 )


以下為條例說明

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

農地申請門牌-農地 農地違章是否可以申請門牌 農地或農業設施申請門牌應注意事項

農地申請門牌-農地是否可以申請門牌 農地申請門牌應注意事項

                                                                                                                              林峻央

農地是否可以申請門牌?  

可以....主要可以現況有居住之事實 就可以申請,不論您的現況是否違規 違章使用!

但是要注意幾點

1.農地因地上違規.未來將沒有辦法申請到農用證明.
2.農地上建物如果是有居住事實.可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門牌.
3.但是現有的聯合通報機制.戶政機關必須把該土地勘察現況
  知會當地建築管理違章查報.稅捐機關..等

事實案例:

我的一位客戶在其農地上要申請自來水,於是搭建鐵皮與內部設施 讓戶政機關來勘查
戶政勘查 有門有窗有廚房等符合拍照後,就拿到門牌了!

但過不久隨之而來是土地違反使用管制規定,違規列管 

以下再舉幾個相關內容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嘉義縣市都市計畫範圍與人文地理資料整理


以下內容來自維基百科
清代古名「諸羅臺語Tsu-lô)」,地處嘉南平原,為重要農業產區。境內水利建設堪稱完備,土地肥沃,以農產聞名,加以阿里山的森林資源,曾盛極一時。
目前嘉義縣轄下各鄉鎮縣轄市,人口由多到少依序前六名分別為:民雄鄉(7.2萬人,本縣最多之鄉鎮市)、水上鄉(5.0萬人,本縣第二)、中埔鄉(4.6萬人)、朴子市(4.3萬人)、竹崎鄉(3.7萬人)、太保市(3.69萬人)。
本縣人口最少的鄉鎮為大埔鄉(人口4千6百人),第二少的是屬於山地鄉阿里山鄉(5千7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