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 問題探討
『有建商買農地送屋 違反使用法規導致被拆 若有民眾想要買農地 蓋農舍,購買時
需要注意什麼呢?從坪數 法規限制 挑選上 要留心什麼?』
林峻央
先整理問題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2)買農地蓋農舍時,要注意什麼問題或法規?
(3)挑選農地蓋農舍上有什麼要留心的?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這些買農地送屋的,送的不是房屋 豪宅,這個問題的來源是這些建商利用農地的
分割概念,切出小筆的農地出售,其上再放置類似組合屋 小型木屋的結構體,一併
贈送當成銷售的賣點。
問題來源在於,他是非足坪(756坪)滿足可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所以採用
類似的小木屋作法,吸引消費者購買(有些非足坪 也是有機會)。
而在農地是必須農用的概念下,其上除了農業生產設施 農業產銷設施 農舍之外,
是不能放置任何與農業經營無相關的東西,否則就會有罰則的問題。
罰則:(非都市與都市內)
區域計畫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意見:罰則兩者都是6-30萬,並且皆有“拆除”並由所有權人給付費用的事情。
但這個事件為何會被爆的這麼誇張?
其實是『風頭太健』的問題,剛好卡到最近打房與打壓農地的潮流,所以這波由
某廠商全台造農地社區的熱潮 剛好讓許多人都趕上,套一句承辦人員的說法
是『輿論壓力太大』必須動手,其實這就是檯下的潛規則。
如果政府把關上對於農地非得強力推動農用,那為何每天還是不斷的在農地上
興建廠房呢? 在近期對於農地就地合法所談到的問題裡也說到了,政府其實對
農地上的工廠採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因為他確實的『製造了就業力』
可以養活很多人,並且對地方財政有所助益。
如果要抗爭農地不能隨意蓋農舍,而要具有從農等身份的話, 那農地工廠的危害
排出的污水造成我們必須吃重金屬的稻米和果實,這上位的正府是要如何處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