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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問題探討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 問題探討

『有建商買農地送屋 違反使用法規導致被拆 若有民眾想要買農地 蓋農舍,購買時
需要注意什麼呢?從坪數 法規限制 挑選上 要留心什麼?』
                                                                                                                              林峻央
先整理問題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2)買農地蓋農舍時,要注意什麼問題或法規?
(3)挑選農地蓋農舍上有什麼要留心的?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這些買農地送屋的,送的不是房屋 豪宅,這個問題的來源是這些建商利用農地的
    分割概念,切出小筆的農地出售,其上再放置類似組合屋 小型木屋的結構體,一併
    贈送當成銷售的賣點。 
   
    問題來源在於,他是非足坪(756坪)滿足可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所以採用
    類似的小木屋作法,吸引消費者購買(有些非足坪 也是有機會)。
    而在農地是必須農用的概念下,其上除了農業生產設施 農業產銷設施 農舍之外,
    是不能放置任何與農業經營無相關的東西,否則就會有罰則的問題。

    罰則:(非都市與都市內)
    區域計畫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意見:罰則兩者都是6-30萬,並且皆有“拆除”並由所有權人給付費用的事情。
                    但這個事件為何會被爆的這麼誇張?
                    其實是『風頭太健』的問題,剛好卡到最近打房與打壓農地的潮流,所以這波由
                    某廠商全台造農地社區的熱潮 剛好讓許多人都趕上,套一句承辦人員的說法
                    是『輿論壓力太大』必須動手,其實這就是檯下的潛規則。

                    如果政府把關上對於農地非得強力推動農用,那為何每天還是不斷的在農地上
                    興建廠房呢? 在近期對於農地就地合法所談到的問題裡也說到了,政府其實對
                    農地上的工廠採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因為他確實的『製造了就業力』
                    可以養活很多人,並且對地方財政有所助益。

                    如果要抗爭農地不能隨意蓋農舍,而要具有從農等身份的話, 那農地工廠的危害
                    排出的污水造成我們必須吃重金屬的稻米和果實,這上位的正府是要如何處裡?


農地經營團隊-高雄區最大農地 土地銷售團隊 -林峻央的個人部落格

個人經營介紹

林峻央

0986225522

LINE ID: 如下圖


專精於:農地產品研究


我所屬的團隊為

東森美美團隊 經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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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湖內 路竹 岡山 楠梓延伸到 大社 鳥松 大樹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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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農地銀行~近期因農保的話題 再次引起注意


農地銀行~近期因農保的話題 再次引起注意

當法令政策不明,趨勢導向 農舍承受人需要農保資格的時候,新的農保修正資格辦法,
推出“跟農地銀行”租地 就可已取得農保資格。

其實~農地銀行內的土地  http://ezland.coa.gov.tw 物件也不多
如果要委託出租 (詳下圖)


1:要先註冊會員
2:農會打來聯絡

目前 為了因應農地物件太少,而採取了以下方式!增加管道

多了
1:國有農地 ,有以下規範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有關申租程序及租金計收方式係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該署網站查詢。國有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上述總出租金額(即租金)係先以前年度地方政府公告正產物單價試算,實際年租金應以承租後出租機關通知繳交金額為準。
2:輔導會農地
  • (1)本案土地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經管國有土地。
  • (2)相關委託經營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 (3)本委託經營案件招標資訊同步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財務出租查詢(http://web.pcc.gov.tw/opas/arpam/intoSearchForPublic.do),請利用「案號」或「機關名稱」查詢。
3:台糖農地
        台糖也是依照台糖的規定辦理。全省釋出的土地稀有。



而有一篇文章也直接點出重點! 因為農地銀行的物件真的比較差~
釋出的 不是沒有路 沒有電 就是沒有水, 位置偏僻等!

以下的這篇文章可以參考

好地輪不到媒合出租 農地銀行「空包彈」多 農民心灰意冷


我認為 藉由農地銀行租地去產生農保身份的管道。其實不健康 因為未來的問題還是很多

這不是一個好方式。

取得農保的資格,現在雖然變得更嚴格了!但是取得在每坪在2~5000的有效利用農地還是

很多,努力一下 還是要自己買一塊。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04002262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六項。
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 ( 網址: http://www.coa.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 三 ) 電話: (02)2312-4689 。
( 四 ) 傳真: (02)2371-0584 。
( 五 ) 電子郵件: cindy0330@mail.coa.gov.tw 。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
附件1-農保申請表修正草案對照表(pdf)
附件2-現勘表對照表(pdf)
附件3-農會辦理情形彙整表(pdf)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解釋函-「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座落用地認定 與 分割辦理併同移轉限制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4點 
耕地之分割,應依本條例第16條之規定,如其未涉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本條例第31條之限制。
--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3號函
【要旨】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農水保字第1030244431號、103年11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237929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前揭函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變更為
無論以多筆相毗鄰農地合併興建個別農舍
或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之農舍,
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均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所規範。該坐落用地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

三、另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已興建完成之農舍,倘農舍及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仍同屬一人,縱使該農業用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其移轉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四、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前揭函,變更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農舍坐落用地之見解,本部90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9068423號函應不再援用;另90年4月9日台(90)內地字第9060635號令並經本部於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號令廢止。

20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彰投_創新農地應用分享 東森房屋農地課程分享

彰投_創新農地應用分享,感謝彰投分會店東店長同仁的指教


今日感謝彰投的店東長與東森彰投夥伴們給予小弟ㄧ個分享的機會,行前特別檢討今年在各區域分享的經驗,希望用三小時全新製作的演說內容能帶給夥伴們不ㄧ樣的農地學經營觀念,從中學

會為客戶創造許多利多的機會面。
我們的存在是在幫客戶創造利多,非單是買賣,農地亦非只有農舍ㄧ條路可走,看到土地的價值為客戶加值。總結將走過的路與看過的事,帶給東森的夥伴們新的角度,希望今天的內容 各位會喜歡。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new-農地農舍研究---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目前最夯的宜蘭農舍問題 0408

比較不同的為以下,這些內容 未來會成為農發條例新的參考項目喔
  • 實際農業工作切結書
  • 參加農保 /實際從農
  • 農業經營計畫
  • 興建農舍的目地與必要性
  • 農舍用地興建農舍的位置
  • 農舍增建
  • 易淹水區,高腳屋設計
  • 易淹水區,農地填土
  • 興建農舍資格證明
HOT-new

0410新聞 農委會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今天表示,將與內政部共同修訂農舍興建管理辦法,將「實際從農」和「具有農保」列為起造農舍的必要條件,未來修法通過後,在農地上興建農舍的條件和資格將變更嚴格。

(實際從農 或許未來有條件可走,但若規範很嚴 勢必往農保方向,那這樣
全台農舍將大幅度減低,因為有 勞/軍/公保的 是極不可能轉農保的 )


以下為條例說明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2015-2-6日 東森房屋 嘉義分會 農地商機與農地開發 演講

2015-2-6日 東森房屋 嘉義分會 農地商機與農地開發 演講
主講人: 林峻央

課程內容:農地商機與開發方式
(現今的農地操作模式已經產生變化
掌握與學習最好的農地經營知識 才能打造專業)

法規研究-確屬非短期投機-奢侈稅問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最新的免稅排除規定 解析

法規研究-確屬非短期投機-奢侈稅問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最新的免稅排除規定 解析
                                                             林峻央

104.01.09 起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者,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404514520
發文日期:民國 104 02 05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1 024 4342-4343
相關法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95.06.14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104.01.07
要  旨:核釋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項第 12 規定「確屬非短
          期投機」者,自 104.01.09  起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第五條排除項目 原先只有11款  現在新增 第十二款叫做  "確屬非短期投機"
全文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
          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
              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
                     不同處:在於之前贈與後移轉,是要課奢侈稅的,現在多了二等親之間不用!
舉例:財政部官員說,父母贈送房子給子女後,子女持有未滿2年就出售而被課奢侈稅的狀況最常見,未來只要父母是持有超過2年,子女售屋就可免奢侈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不同處新增區段徵收領回排除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
              該信託財產。
          不同處新增公益信託銷售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
          不同處新增夫妻婚前各有其一房產
舉例:夫妻婚後出售婚前各自取得的自住不動產,也是一種常見的奢侈稅爭議樣態。官員解釋,有些民眾在婚前就買了一間房子自住,但不到2年就結婚、成立小家庭,於是想賣出一屋來支付結婚的各項費用,甚至迎接未來的新生兒。新法規定,即使是短期售屋,只要婚前屬自住不動產,就免課奢侈稅。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
              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不同處-新增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
              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二年者。
          不同處-借名登記???如何判定呢?  這是一個問題點喔
          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
              有人。
         不同處-新增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
              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不同處-新增-這屬社會事件問題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不同處-新增-原住民保留地 因種植林木 農育權取得之土地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五次修正。因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上種植竹木者,原得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後,得依本條例現行第三十七條取得土地所有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將地上權之設定對象排除竹木之種植,致種植竹木者,需依修正後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一設定農育權。為使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農育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爰擬具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前段移列為第一項,增訂農育權相關規定;另為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訂定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爰將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修正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不同處-紅十字會的銷售排除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法規研究-農地 農舍 解除套繪管制依據以及面積檢討與申請書

法規研究-農地 農舍 解除套繪管制依據以及面積檢討與申請書

                                                                               林峻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 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 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 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 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 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 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 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 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 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 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農業法規研討-無套繪證明申請書 範本,無套繪證明 需要文件



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農業法規裡的’確供農業使用’ 的使用時機為何?

農業法規裡的’確供農業使用’ 的使用時機為何?
(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第一項 第五款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二)農業發展條例 第 18 條 第二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
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另一個 ‘作農業使用’ 我們下次再談
關於農業 農地大小問題 歡迎討論研究~ 我是 林峻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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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規探討-農地贈與問題 , 免贈與稅的關鍵

囤房稅上路 贈與件數創高

———–
近期內新聞都有報導 關於政策的因素導致 贈與件數創新高~ 這是必然的  因為在稅負有誘因的前提下
當然會造成錢的移動!
而探討農地贈與問題,關鍵在於 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對於農地 只要贈與 就可以免稅!
其實這是錯的,以偏概全的觀念! 這樣經常造成 糾紛或者是相當不專業的解釋~
正確的農地贈與問題
我們以法條做解釋 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所談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
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
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