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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程施政計畫(106 至 109 年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程施政計畫(106 至 109 年度)

壹、施政綱要 一、提升產業競爭力 建立農業典範-發展產業特色,創造新優勢 

1、茁壯小農、扶植企業農,改革農民生產組織,建構集團產區一條龍供應體系,擴大產 業聚落規模,調整產業結構,創新農業價值;因應通路多元化需求,建構區域性農產 品加工體系,提高農業附加價值。 

2、加速農業科技產業化,推動生物經濟,打造以市場導向、高競爭、高附加價值農業; 發展創能、節能、減廢及減排之循環經濟,推動自動化及智能化生產、建構數位服務 科技整合之新世代產銷體系,提升農業產銷效能。 

3、推動畜禽產業升級,加強豬隻育成率,推動畜舍綠能及沼氣發電;輔導以國產雜糧飼 養肉牛,進行現代化肉品管理,提升畜禽產品的生產、屠宰、分切與物流品質,以提 升畜禽產業競爭力。 

4、獎勵國中小營養午餐採用國產食材,推行食農教育,強化地產地消,活化在地經濟; 倡導遊在地、吃當季觀念,善用資通訊科技提升旅遊便捷性,推動區域性及主題性農 業休閒旅遊。 

5、整合農業訓練資源,建立系統性農事培育課程及實習場域;輔導青年農民取得農地及 資金,提升農業職場人力水準;招募農事服務團,建立人力資源媒合平臺,改善農業 人力老化及缺工。

6、強化農地銀行儲備利用功能,增加多元交託方式擴大農地物件供給,加速媒合有心營 農者取得農地,鼓勵農地利用規模化與集中化,提升農業生產效益。 

7、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支應農業創新所需資金;健全農會信用部經營體質,強化 監控功能;持續辦理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貸款,協助農漁民取得營農資金。 

這份文件存在於農委會官網 (請按以下連結下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程施政計畫(106 至 109 年度)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之行政實務 相關函釋彙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之行政實務 相關函釋彙編

農糧署

以下為相關函釋的項目,可下載本文後之原始文章取得相關解釋內容

第 12 條 農作 01 農作產銷設施所涉廢污水排放及農業設施面積、高度認定疑義案。 (103 年 06 月 25 日農授糧字第 1030216959 號函)

第 13 條 農作 02 於農業資材室申請接電,依台電公司規定需增設「配電場所」始予 供電,得否依「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申請「配電場所」容許使用疑 義案。




農舍 函釋-申請人資格與審查原則等探討

重要農地函釋資料-參考


(一)
有關貴局函為興建自用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水保農字第1050201161號

一、復貴局105 年1 月8 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0996 號函、1050001029號函及105年2月5日中市農地字第1050004975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係規範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爰申請人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內容,須就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提出過去2年從事農業經營實績。
三、另申請人若依本辦法第3條之1規定,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茲證明為農民者,其所提出之佐證資料如繳售公糧登記、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或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等,均須與農舍申請人一致
四、至於申請人檢附銷售自產農產品證明文件如何查證一節,建議貴局得配合現地查證及抽檢所提文件是否屬實,並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設施 可利用農地去申請容許使用設施使用

法規解釋函令新訊 


2016/5/4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所為之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設施,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該等生產型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視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稱畜牧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其他畜牧設施



重點內容

另本會為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

第3項規定,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種,該辦法所稱畜牧設施係以實際經營情形規範,

其定義內涵即未僅限縮於畜牧法之家畜

或家禽種類,如鴯 、食火雞、鵪鶉等。爰前開原則,

基於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許可為本會主管,且該

等生產型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該等設施視為其他畜牧設

施辦理無訛。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最新農舍興建與農舍移轉釋疑


                             最新農舍興建與農舍移轉釋疑

                                                   作者:東森房屋 美美店林峻央

    近一年來筆者常常被許多客戶詢問農地購買後,興建農舍的問題,或是有否限制購買農舍?今日將兩個常見問題做個探討

(一)談農舍興建
絕大部分是取得之農地在民國89年之後要興建農舍者,基本上只要滿足"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 共五點(比如以下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兩者登記均應滿二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土地要大於756坪)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
就可以提出申請興建

然而在去年有許多起豪華農舍的問題被社會廣大討論於是主管機關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修正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增訂了 3-1條後才產生了很多人對於興建農舍
上的疑義

(二)農舍的興建人身分已限縮

以往一般人只要滿足以上五點即可興建,現在則是要符合法條內所述,身分必須是農民在新增之3-1法條 對於農民之認定如下,(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現在申請興建農舍必須多了農民身分的審查,而您必須提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相關佐證資料(比如:繳售公糧稻穀 / 銷售農產品證明文件 / 農產品有有機 產銷 優良認證 / 或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 等等 ),或者以 農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會 水利,漁會會員)
所以新增的興建辦法綁住了身分,在源頭上設了誰可以興建農舍的關卡。

(三)現在是否有設限誰可以購買農舍?

現在購買農舍是否有限制購買人的身分,主要這問題的爭議乃起因於104年9月3日行政院會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而其
修正案內容主要為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承受人大致上為上文所談到的必須具備農民身分,而其認定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一 年以上相關佐證資料或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 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

然而要修正的這條草案並沒有在立法院審議通過,所以目前對於農舍承受人的身分並沒有限制簡言之 現在依然可以照以往自由的買賣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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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農地管制,一級 二級 農地優良農地,農委會文章探討

農委會堅持農地農用 並兼顧農地保護與農業發展 

■ 【 發布日期:2015/10/26】
 

有關本 (16) 日媒體報導「優良農地管制 農委會提議放寬 」乙節,農委會鄭重澄清,基於糧食安全
、確保農地資源,針對特定農業區之優良農地,除強化不得變更轉用之規範與措施外,
並加強農地管理及查核,該會對於落實農地農用之立場,始終沒有改變。

農委會強調,現行優良農地已於全國區域計畫列為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
透過加強管制措施,已可達到避免農地變更為非農用及兼顧農業發展需求目的。

農業需轉型發展 優良農地維持現行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應屬妥適 

農委會表示,農業發展已從傳統耕作轉型為科技化之精緻農業,確需要投入現代化溫室
、倉儲集貨設施、畜禽舍等來穩定農業生產,提升產品品質,提高農民收益。
也唯有提高農民收益,才能使農民安心經營農業,確保農地農用。

至於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對於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劃設目的,
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天災危害
、保護自然資源與文化歷史古蹟及維護重要生產資源等,其對於土地使用管制,
除供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係採高強度管制,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


;而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則以兼顧保育與開發需求,加強管制條件,規範該類土地開發。
考量農地係供農業經營使用或農業發展所需劃定,屬利用型土地資源,其與保育型之土地
資源,如水庫集水區、森林、自然保護區等列入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屬性截然不同,
將優良農地繼續維持列為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除符合環境敏感地區劃設原則,
亦能透過管制條件,避免變更非農用,可兼顧農業發展使用及保護優良農地,應屬妥適。

掌握全國農地資源總量與分布 落實施政資源集中投入優良農地 

  農委會為維護及掌握農地品質與數量,近年與各市 ( 縣 ) 政府合作辦理農地資源
空間規劃及調查作業,依農地生產力及作物適栽性等特性,調查農地利用現況,
掌握農地品質、數量及分布情形,並針對優良完整之農業生產區域,輔導農民與農民
團體建立安全生產基地,加強農業基礎建設與投入施政資源,以提高農地經營效率與
價值,增加農民收益,並有效吸引青年回鄉從農。相關政策並已納入全國區域計畫之
農業部門發展計畫草案,期藉由提高農地經營價值,確保農地資源之永續利用。 

依我國糧食安全需求 建立全國與各市縣農地質量維護管理機制 
  農委會表示,為確保我國糧食安全,維護完整之優良農地,已運用農地分類
分級調查成果,於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建立全國與各市縣應維護農地質量管理機制,
同時明定優良農地應避免任意轉為非農用之使用原則;無可避免需使用農地時,
除應確保農地數量不得低於應維護數量外,且不得影響週邊農業生產環境,
並應支付適當回饋金。此外,亦加強農地違規查處及執行作業,杜絕農地違規使用
持續發生,確保農地農用。 

  針對外界關心優良農地維護議題,農委會表示,將彙整各界意見,提出兼顧農地資源維護、
農民生計照顧及農產業發展之方案。
___________

意見參考

1:針對特定農業區之優良農地,除強化不得變更轉用之規範與措施外
  目前特定農業區的農地,農委會已經封鎖變更,除了公部門需要用地以外。
2:農地政策將分為 一 二 三 四 級,上述農委會的發文,已經說明 一級不能用 二級要保護
  那就如其他評論所說的,三四級未來可以允許變更使用。
3:未來的農地分級,會對目前的使用有不同的影響,但是基於保護山林的立場,這是對的!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再解釋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 8 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4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1040411767號函  
【要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 

【內容】
一、查本部92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20008075號函,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5月16日農企字第0920127624號函所為釋示,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其立法意旨係基於便利耕地經營之特殊需要,而賦予分割之例外規定,政策規劃上並無意導致耕地無限細分;實務上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移轉合併登記後,反造成分割後各筆土地地形位置更形複雜、面積細碎,應非條文制定意旨。

二、另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立法意旨所稱「耕地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實務審認之處理原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1日農企字第1040205378號函示:「……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以下簡稱本條)規定目的,係為防止耕地細分,便利農場經營管理,降低耕地權屬複雜性,爰參酌農村實際狀況、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性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以農地重劃標準坵塊之面積規定0.25公頃,作為耕地最小分割面積標準,故上開標準坵塊面積,自可作為合理經營最小規模判斷之準據

換言之,耕地已具有基本經營規模單元卻一再主張合併分割,導致小於該單元面積之情形,自得認定已有造成耕地面積細碎,不利農業經營之虞,合先敘明。

三、綜上,針對本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查係基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需要,允許所購置之毗鄰耕地可不受耕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或便利耕地經營之特殊需要,而賦予分割之例外規定,又其分割終局亦不得導致耕地宗數增加,或面積、坵塊較前次合併分割更為狹小崎嶇,爰本會92年5月16日農企字第0920127624號函及99年10月29日農企字第0990168260號函等已多次說明有案。

故實務認定上,除可就前項說明作為判斷準據外,所謂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便利農業經營之特殊需要,尚可就該土地之坵形、農水路鄰接情形等予以客觀判斷;又對於有無達到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事實,亦非導致它筆土地面積與其原有面積顯不相當,尤其欲符合該款意旨,亦無需以連續或多次引用相關規定之方式達成。爰就實務審認提供上開處理原則供參,倘涉及個案認定較有疑義者,基於行政協助,建議亦得洽詢當地農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俾利核處。」

三、關於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案件,請確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原則辦理。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問題探討

農地農舍圓夢,小心甲緊 弄破碗 問題探討

『有建商買農地送屋 違反使用法規導致被拆 若有民眾想要買農地 蓋農舍,購買時
需要注意什麼呢?從坪數 法規限制 挑選上 要留心什麼?』
                                                                                                                              林峻央
先整理問題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2)買農地蓋農舍時,要注意什麼問題或法規?
(3)挑選農地蓋農舍上有什麼要留心的?

(1)買農地送屋,違反什麼法規導致被拆?

    這些買農地送屋的,送的不是房屋 豪宅,這個問題的來源是這些建商利用農地的
    分割概念,切出小筆的農地出售,其上再放置類似組合屋 小型木屋的結構體,一併
    贈送當成銷售的賣點。 
   
    問題來源在於,他是非足坪(756坪)滿足可以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所以採用
    類似的小木屋作法,吸引消費者購買(有些非足坪 也是有機會)。
    而在農地是必須農用的概念下,其上除了農業生產設施 農業產銷設施 農舍之外,
    是不能放置任何與農業經營無相關的東西,否則就會有罰則的問題。

    罰則:(非都市與都市內)
    區域計畫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意見:罰則兩者都是6-30萬,並且皆有“拆除”並由所有權人給付費用的事情。
                    但這個事件為何會被爆的這麼誇張?
                    其實是『風頭太健』的問題,剛好卡到最近打房與打壓農地的潮流,所以這波由
                    某廠商全台造農地社區的熱潮 剛好讓許多人都趕上,套一句承辦人員的說法
                    是『輿論壓力太大』必須動手,其實這就是檯下的潛規則。

                    如果政府把關上對於農地非得強力推動農用,那為何每天還是不斷的在農地上
                    興建廠房呢? 在近期對於農地就地合法所談到的問題裡也說到了,政府其實對
                    農地上的工廠採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因為他確實的『製造了就業力』
                    可以養活很多人,並且對地方財政有所助益。

                    如果要抗爭農地不能隨意蓋農舍,而要具有從農等身份的話, 那農地工廠的危害
                    排出的污水造成我們必須吃重金屬的稻米和果實,這上位的正府是要如何處裡?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法令新訊-0915農業委員會修正農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令新訊-0915農業委員會修正農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以下新的修正案,有很多的更動重點,這是配套措施 因為農舍興建辦法申請人問題
  •     所以對於未來農舍興建申請人(有農保或要辦農保者)  做了比較清楚的規範。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832 號令、內政部台內團字
第 104006519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6、8、10、12 條條文  

0915公告

第 2 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
           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於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業用地: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
                 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
                 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
                 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二)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
                   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
                   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
                   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一公
                   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
                   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
                   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法令新訊-修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104-09-15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104-09-15 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4080081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第 5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及敘明下列事
           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
                   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
               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
               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
               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十五年租賃契
               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
               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外,並
           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
               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
               本。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七、業務計畫。
           第一項第七款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
           構為五年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
           驗其正本。

高雄市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8 月 8 日 修正)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8 月 8 日 修正)

第 十一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二、商業區。
三、住宅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漁業區。
七、風景區。
八、保護區。
九、保存區。
十、水岸發展區。
十一、農業區。
十二、葬儀業區。
十三、其他使用分區。
除前項使用分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第十五 條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之重工業工廠使用為主。但
                            消防隊、加油站、加氣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電信通訊設施、變壓
                            器等公用事業設施、貨運站、貨櫃集散站、地磅場所、工業及環保、衛生有關
                            之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或附設之學校、醫院、員工單身宿舍、褔利社
                            及康樂設備不在此限。
                            前項之貨櫃集散站,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六 條         特種工業區以供下列特種工業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但消防隊、加
                           油站、加氣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電信通訊設施、變壓器等公用事業
                           設施及環保、衛生有關之倉庫不在此限。
一、乙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立之工業。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第 二十 條            風景區應維護自然風景,經本府審查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或紀念性之建築物或工作物。
                                二、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住宅、寺廟、教堂、招待所、旅館、俱
                                         樂部、遊樂設施、文教設施、農業設施。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現在到底是 誰可以蓋農舍 農舍買賣是否可以移轉 ?? )
                                                                                                               林峻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布日期:2015-09-04

9/4針對辦法的第3-1條做修正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法條關鍵:
(1)於申請農舍時
(2)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3)經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之。
但是
如果是 農保 / 漁保則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就是 最好的方式是透過 農保 / 漁保辦理。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特定地區整體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高雄特定區範圍如下

   岡山特定區範圍如下

http://chinang.blogspot.tw/2015/11/blog-post_27.html


特定區範圍如下

農地工廠就地合法~農地是否可以就地合法 或是條件限制重重?

農地工廠就地合法~農地是否可以就地合法 或是條件限制重重?  新聞討論 歡迎分享

經部開大門 農地工廠就地合法

2015-09-06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正式起跑!經濟部日前公布違章工廠取得用地的申請辦法,儘管排除特定農業區,僅限一般農業區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但特定農業區仍可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後循此辦法處理,為違章工廠大開方便之門。
  • 經濟部日前公布違章工廠取得用地的申請辦法,為農地違章工廠開啟合法大門。 (資料照)
    經濟部日前公布違章工廠取得用地的申請辦法,為農地違章工廠開啟合法大門。 (資料照)

一般農業區可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經濟部日前公告「特定地區個別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與作業要點」,明定違章工廠若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或獲地方主管機關輔導進駐,可申請將目前使用土地變更為丁種工業建築用地,但排除特定農業區。
相關作業要點為農地違章工廠開啟合法大門,除一般農地上的違章工廠可循此要點申請變更地目,特定農業區工廠只要經地方政府同意,向內政部申請變更為一般農地後,亦可循此辦法辦理。
此外,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情況也可能越演越烈,就地合法廠商原先僅限「特定地區」,亦即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的一八六區、七○○家廠商;但經濟部公布的辦法,區外廠商只要符合特定資格者即可納入,等於大開方便之門,為新增違章工廠增加誘因。
根據相關辦法,若非「特定地區」廠商,只要符合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並取得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或單位核准輔導進駐,且經濟部核發無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辦理整體變更證明文件者,即可申請變更用地。

特定區亦可變更一般農地後辦理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指出,此次公告辦法,根據去年底內政部修正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之一、之二,並非經濟部新增規範,目前只是宣告可依辦法正式申請。而特定農業區可依全國區域計畫改為一般農地,也須向內政部申請,並非經濟部管轄範圍。
據了解,目前公告的一八六區特定地區中,非都市用地為一五四區,一般農業區為四十四區、特農區為一一○區,有近五○○家廠商位於農地。各地方政府已陸續向內政部提出特定農業區變更,目前已有桃園通過五處,南投二處則遭駁回。
~~~以上的話題 最近兩天很火熱  很多客戶都問說  挖 農地以後可以變成工廠了?
認真的說  
標題寫得太聳動了,哪有這麼簡單,很難拉!
其實 來自於104/09/01日下面這個辦法的頒布~
這是根據去年內政部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1-1 31-2 而來的。
下面為法令的重點摘要 
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2015年9月5日 星期六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新聞報導探討(上)

農發條例即將拍板-最新的農地 農舍 農民問題探討

喧騰半年的農發條例在許多與論民意的討論下多所折衝
近幾天終於看到比較清楚的方針!

原則上採取

修改農發條例第18條之1條文
增訂農舍承受人須擁有實質耕作能力
原本只是修訂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屬於行政命令
但是許多地與論導向,指出不修母法將會使這個辦法
違背母法,對於未來執行人員將會產生模糊地帶的困難!

再辦法還沒過的當下,很多都還是放話測試風向球 尚未定案
下篇將做討論

      往下繼續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比如興建冷凍 冷藏庫

修正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指利用水產品辦理水產食品加工,所需之加工廠房與其附屬之水產品原料處理場所、蓄養池、管理室、包裝場所、儲藏倉庫、冷凍(藏)庫、污染防治及處理等場所及設施。
(漁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漁會或漁業合作社。
(漁業企業:指從事水產品生產之公司。

三、 漁民團體或漁業企業,其成立及經營滿一年以上者,得於原料產地擬具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以非都市土地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其事業計畫之審查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 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區位以一般農業區及特定專用區為限但屬特定農業區之土地申請變更者,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特農看第七點)

六、 申請人申請變更之面積以符合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之實際需要為原則,其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特定農業區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建蔽率及容積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0.1公頃以上  特定農業區要0.5  而且變更還要經過審查作業  山坡地要超過10)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者,不在此限。



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水保局-針對本次農舍興建修法的問與答內容 研究參考

水保局 針對農舍的問題,也做了QA放在官方網站上。

認真看待的話,就是政府對於農舍興建限制的新法令可能會勢在必行~有此端倪

縱使目前很多抗議的人士,但是就如同高舉 居住正義 大旗揮舞之下的各類措施。

我想未來新法令的上路,應該也不遠了!  據此~瞭解一下 這個QA還是有幫助的 



一、為何農舍興建要增加農保、健保第三類條件?

因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而農民指的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考量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均已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且完成審查,故取得前開資格之被保險人得認定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

~對象:農保 漁保 

二、如果沒有農保也無健保第三類,但有實際從農,可否申請興建農舍?

針對未具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之申請人,申請人可檢附可資證明申請人確實從事農業生產之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稻穀收購、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實地會勘後,認定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也可以申請興建農舍。

~經營的事實,除了要有農業資材購買相關憑證,還要經過會勘

三、為何要限制只能農民買賣農舍?

農舍之買賣炒作日趨氾濫,導致農地建地化及農舍商品化,農地價格高漲,不利青年農民回鄉工作,嚴重衝擊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兼具居住之構造物,因此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興建與使用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故農舍移轉除繼承外,買賣之承受人亦應為農業生產經營而需取得農舍之農民,始符農舍立法目的。

~除繼承外,承受人未來要審核資格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原則-財政部

以下非原文 

財政部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有關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原則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參考


『舊制計算』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