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指利用水產品辦理水產食品加工,所需之加工廠房與其附屬之水產品原料處理場所、蓄養池、管理室、包裝場所、儲藏倉庫、冷凍(藏)庫、污染防治及處理等場所及設施。
(二) 漁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漁會或漁業合作社。
(三) 漁業企業:指從事水產品生產之公司。
三、 漁民團體或漁業企業,其成立及經營滿一年以上者,得於原料產地擬具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以非都市土地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其事業計畫之審查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 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區位以一般農業區及特定專用區為限。但屬特定農業區之土地申請變更者,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特農看第七點)
六、 申請人申請變更之面積以符合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之實際需要為原則,其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特定農業區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建蔽率及容積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0.1公頃以上 特定農業區要0.5 而且變更還要經過審查作業 山坡地要超過10)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者,不在此限。
七、 依第五點規定申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案件,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有關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限制規定。
(二) 申請人為漁民團體者,最近一年依漁會考核辦法或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評鑑為甲等以上,漁業企業者最近一年有盈餘。
(三) 申請變更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 加工機器設備(不包括土地、廠房、倉儲設施)投資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八、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所有權人同意依變更後之用途使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者免附)。
(三)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應以著色標明)。但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附。
(四) 漁民團體設立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 興辦事業計畫書、圖表之內容如下:
1、 計畫目的。
2、 現況分析:擬申請變更用地之使用現況、使用原料來源、生產技術之可行性、產品市場概況、競爭優勢分析。
3、 實施方法:建廠計畫、所有權結構、經營團隊描述、產品描述、原料使用量、製造流程、產能、生產規劃。
4、 廠房、加工設施、機械設備及其他附屬空間配置圖,並應標明樓地板面積。
5、 財務計畫。
6、 行銷計畫。
7、 廢氣、廢水、廢棄物處理計畫。
8、 預期效益。
9、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附錄一之二規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六)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各項設施配置應分別著色標明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少於五千分之一)並註明興建用地交通、排水等情形。
(七) 無法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理由書。
(八)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九) 其他有關文件。
九、 依第五點規定須經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申請人除應提出前點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一) 興辦事業計畫書、圖。
(二) 土地使用清冊。
(三) 計畫用地位置圖。
(四)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
(五) 公司登記證明(漁民團體免附)。
(六) 漁會、合作社評鑑成績或事業營業所得證明。
(七) 加工設備清單及相關單據憑證(或設備估價單)。
十、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前點申請專案核准之案件,應就土地區位之無可替代性、適宜性及事業設置之必要性予以初審,並附註審核意見,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申請人。
十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時,應檢查申請文件是否備齊,未備齊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應不予受理。文件備齊者辦理會勘、審查(審查表如附件二),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十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會勘時,如經查明已先行違規使用,應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裁處。
十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時應副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十四、 申請人應自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起三個月內提出用地變更編定程序,且應完成地上權設定(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設定),並於變更編定後二年內依興辦事業計畫書開始營運使用,逾期廢止核准。但因特殊原因經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或分期興建者,不在此限。
十五、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後,應造冊列管,並每年稽查變更編定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用地是否依照原核定事業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者,應即移請地政、建築等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內容或興辦事業人有變更時,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變更部分提出申請。
十七、 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文件經廢止或撤銷時,直轄市或縣(市)漁政機關應通知地政、建築等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申請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在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建築管制事項,應分別另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如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四) 申請使用地點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五) 涉及其他事業許可者,應依其他事業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計畫申請書
受理機關: 政府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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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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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使用分區
及編定類別 |
申請變更使用
類別及面積 |
申請變更
使用目的 |
土地
所有權人 | |||||||
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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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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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公頃) |
使用
分區
|
編定
類別 |
使用
類別 |
面積
(公頃) | |||
合計:申請變更編定 筆 面積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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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地址:
電話: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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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表
年 月 日
審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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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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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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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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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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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地是否符合變更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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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擬使用之土地權屬及編定情形與登記簿謄本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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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籍圖謄本有無著色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是否齊全。(上開文件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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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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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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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符合建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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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用地是否鄰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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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道路寬度及鄰接長度是否得為目的事業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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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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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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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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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屬指定公告於設置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前應先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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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屬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制措施計畫始得辦理事業設立或登記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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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屬環保署公告應先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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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否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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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否屬指定公告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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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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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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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書填寫是否齊全及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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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事之水產食品加工業務是否符合規定範圍,所在地是否為原料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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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興建處理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之面積是否符合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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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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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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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用地是否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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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如有影響是否取得該灌溉事業機關同意,且經灌溉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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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位於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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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位於公告之洪氾區,如屬洪氾區二級管制區者其建築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行為是否業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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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興建魚貨蓄養場者其引取用水設施是否依水利法第46條經主管機關核准、有無檢附水權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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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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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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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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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屬山坡地範圍者,水土保持計畫是否經核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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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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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綜合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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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單位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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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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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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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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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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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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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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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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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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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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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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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 本表係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單位)為準,如該縣(市)之組織編制另有不同規定或本表未列舉者,則以實際業務職掌之機關(單位)為主管機關(單位);至中央之主管機關(單位)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單位)之對口機關(單位)認定辦理。
二、 本審查表未列舉之單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以會簽或會稿方式審查。
PS
這要點應該對於 冷凍 冷藏 水產 運輸業者 非常有利多~可以讓非都市 包含特農區的可以變更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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