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106/11/29
˙發文文號:農水保字第1060240917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3日府農保字第1060155758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特許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已定義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並不以職業別作為審查原則,倘當事人係為申請興建農舍,其相關資格認定
,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規範,並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1規定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另須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
四、於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立法意旨,得將旨揭狀況納入考量因素之一,並建議由貴府邀請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視個案實務予以審認。
#意思為公務員可以申請農舍沒有問題。不以職業別為審查原則
#公務員本身就是公保,不會有農保與第三類保險人問題
#詳細條文資料 請參閱後半段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