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答版本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簡述版 

 
新聞報導內容(聯合報2018/7/15)
屏東縣府最近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積極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說得天花亂墜,
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覺得權益受損才投訴;
縣府擔憂農民「不完全了解規定就投資」,恐將重蹈種電亂象覆轍。

有農民向屏東縣府投訴,指當初與業者簽約時,只知拿到的租金比以前高,不知種電後
自己的土地不再農地農用,會被課徵地價稅,移轉時得繳土地增值稅,不但沒賺多少,
還要綁約廿年,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

屏東縣綠能專案辦公室指出,為避免擴大糾紛,縣府不但印製上千分問答集說明,並透過
村長大力宣導。屏東沿海鄉鎮不利耕作地區,近來能源業者搶地搶得凶,多家業者和掮客
同時從各方遊說,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務農太辛苦,子女又不接棒,乾脆種電,但完全搞
不清楚相關規定。
「三天兩頭就有人問」,林邊鄉永樂村長蔡玉心說,農地改種電的租金收入雖提高,
但農民可能得面臨地目變更、土地移轉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如果所有土地都種電,
還可能影響農保,這些利弊得失不是每個農民都清楚。
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爭議點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以下兩種農地種電才不會被課徵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綠能專章第八章綠能設施篇載明
1:與農業設施結合
需要有實際農業經營事實才能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2:免予農業設施結合(104/8/12)
   需要在政府公告地層下陷區或者土地污染區等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1)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地價稅。
(2)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 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請參閱點擊以下資料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 -法規版本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出租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探討
                                                            作者 田中央
新聞報導內容(聯合報2018/7/15)
屏東縣府最近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積極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
說得天花亂墜,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後,覺得權益受損才投訴;縣府擔憂農民「不完全了解規定就投資」,
恐將重蹈種電亂象覆轍。


有農民向屏東縣府投訴,指當初與業者簽約時,只知拿到的租金比以前高,
不知種電後自己的土地不再農地農用,會被課徵地價稅,移轉時得繳土地增值
,不但沒賺多少,還要綁約廿年,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


屏東縣綠能專案辦公室指出,為避免擴大糾紛,縣府不但印製上千分問答集
說明,並透過村長大力宣導。屏東沿海鄉鎮不利耕作地區,近來能源業者搶
地搶得凶,多家業者和掮客同時從各方遊說,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務農太辛苦
,子女又不接棒,乾脆種電,但完全搞不清楚相關規定。
「三天兩頭就有人問」,林邊鄉永樂村長蔡玉心說,農地改種電的租金收入
雖提高,但農民可能得面臨地目變更、土地移轉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如果所有土地都種電,還可能影響農保,這些利弊得失不是每個農民都清楚。
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
沒有地目變更和土增稅的問題,但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
,移轉時也會有土增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爭議點
1:農地種電後,是否移轉被課徵土地增時稅?
2:農地種電後,是否被課徵地價稅?
3: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有哪些?

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106/11/29
˙發文文號:農水保字第1060240917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府函詢公務員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3日府農保字第1060155758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特許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已定義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並不以職業別作為審查原則,倘當事人係為申請興建農舍,其相關資格認定
,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規範,並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1規定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另須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

四、於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立法意旨,得將旨揭狀況納入考量因素之一,並建議由貴府邀請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視個案實務予以審認。

#意思為公務員可以申請農舍沒有問題。不以職業別為審查原則
#公務員本身就是公保,不會有農保與第三類保險人問題
#詳細條文資料 請參閱後半段文章




(承租農地者)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問答集-農委會問答


(承租農地者)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問答集-農委會問答原文網址: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8259

問1實耕者參加農保加之資格條件為何?
實耕者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取得該證明文件者,得持該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保,並由農會及農保審查小組依該辦法審查其加保資格。
問2實耕者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初次申請需65歲以下,申請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四擇一):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通過四章一Q驗證及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經營規模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三擇一):本人全年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15萬元以上,或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經營面積認定基準;且本人無其他農業面積達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
問3如申請人已有書面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程序,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資格要件者,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問4畜牧從業者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考量政策推動初期之穩健,本次以農產業為優先輔導對象,故以具農產業專業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作為受理機關,目前尚未包含林、漁、畜產業,未來將視辦理情形滾動調整,擴大輔導對象。
問5申請人持父親農業用地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實耕者身分加保者,須以未具自有農業用地及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者為限。
問6有關「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之經營面積規模係針對單一作物類別,針對採取混合種植作物方式者,是否可採用經營面積規模方式認定?
針對採取混合種植作物方式者,其混合種植之作物耕作面積,其個別收入,經換算加總後,達全年收入新臺幣25萬元以上者,則仍屬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農業用地經營面積達一定規模之規範。例如:申請人係採混合種植水稻0.4公頃(25/2*0.4,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蔬菜0.34公頃(25/0.4*0.34,收入約新臺幣21.25萬元),經換算加總後,全年收入約新臺幣26.25萬元,即符合前開經營規模之規範。
問7申請人持法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6點就不予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之情形已有明定,尚無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係屬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限制。
問8「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所稱「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之農民」為何?
本項係指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通過四章一Q驗證及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身分資格以外之但書規定,須報經本會核定。即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於收到申請人提出參加本會相關政策之證明文件後,應另函請本會依該政策之目的性及產業單位意見予以認定,以保持資格談性。
問9何謂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在案且資料完備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
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無涉學習時數,惟申請人應確實填列農民學院管理系統中之必填欄位。
問10申請人所檢附之四章一Q驗證標章之面積,是否需與實際耕作者經營面積認定基準標準一致?
四章一Q驗證標章係為申請人取得資格之條件之一,與經營規模面積無涉,故兩者面積尚無須一致。
問11申請人經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審查後不予核發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於多久後可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申請人如符合資格條件時,即可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問12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於多久後須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實際耕作者每1年須再次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重新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得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再次申請核發。如未取得有效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不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問13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可否作為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文件使用?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目前僅提供申請人作為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使用。
問14申請人持有機認證書面契約,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資格條件(如:有機驗證之農民),自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問15申請人檢具之買售憑證為何?
有關買售憑證之審認比照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認定方式,銷售農、林、漁、畜產品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其中銷售憑證指由政府機關、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銷商、零售通路業者或國軍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等大消費團體最近1年出具之出貨單、收購聯單、市場拍賣結帳統計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購買憑證指向政府機關、農民團體、廠商、商店等最近1年購買種苗、種用動植物、肥料、動植物用藥、農業機械、固定設施、設備及材料等生產資材之發票或收據。
問16申請人提供之兩筆農業用地,非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否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又其可否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自得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持申請加保之農業用地,須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方符合加保資格。
發布單位:農委會(輔導處)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租用他人農地申請農保議題參考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重點參考
            以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
    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申請參加農民健
    康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初次申請須為六十五歲以下:
        1.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2.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在案且資料完備之在地青年農民聯
          誼會(分會)成員。
        3.通過四章一Q(含有機驗證、產銷履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
          吉園圃安全蔬果或具有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 QR Code之農產品
          等)驗證之農民及通過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
        4.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之農民。
  (二)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
          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面積認定基準(以
          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無其他面積達0‧一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五公頃以上依
        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