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農地農舍 興建農舍 共有農地 解釋函 問題研導讀 (三)



  •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非屬耕地之共有農業用地於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其興建農舍資格應如何審查案,復請查照。

       以上題目比較有趣的是 "非屬耕地之共有農業用地"!但不離其原則為以下
       民法759條 "繼承 / 強制執行 / 徵收 / 法院判決 都是在登記前已經取得物權者!
       除以上外都是以登記時間點為主!

  •     有關貴縣民眾函詢新建農舍建築物地坪抬高是否需申請農業回填土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本會相關函釋農業用地不得回填砂、石、磚、瓦、營建剩餘土石等或其他有害物質,主要係考量水土污染具傳導性,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農地有遭受污染之虞而定。惟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經核准之興建農舍面積內,因需抬高地坪之填土,尚須考量農舍建築安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綜合土地客觀環境,予以審酌有無填土必要性或填土物質、工法之安全性,請貴府會同建築主管單位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兼顧農舍建築安全原則下,依相關自治法規本於權責卓處。

這個解釋函主要提出來是可以參考看看"關於填土這件事",連主管機關都要管!最後是
依照自治法規權責....可見農地在大原則下還是要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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