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奢侈稅 修正案 自住事實

總統府公報
104年01月07日7175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7175.pdf(右鍵另存) 7175.doc(右鍵另存)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17
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31
茲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17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五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第十二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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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住事實 將成為未來需要財政部解釋的內容,但這一條也打趴了很多房屋的投資客
關於新聞報導 對於自住事實的看法
奢侈稅修正 法務專家:自住事實認定恐惹議

東森房屋總部法務協理周秉瀛表示,現行奢侈稅的稽徵機關是財政部國稅局,但依現行國稅局人員編制,稅務人員可能無法親自查看是否有「自住事實」,因此文件提供及舉證責任,極可能由納稅義務人負責。
周秉瀛指出,納稅義務人和國稅局,對「自住事實」的認定,可能會出現不同見解,或許屋主覺得,根據水電度數,就可判定是否有人居住,但稅務人員也可能推論,納稅義務人為規避奢侈稅,在屋內無人居住的情況下,藉由不關燈、不關水等方式,製造有人居住的假象。
周秉瀛建議,屋主在舉證時,可提供屋內居住使用的照片,甚至請鄰居、里長協助證明,以免將來要申請免徵奢侈稅時,在舉證自住事實方面,遭稽徵機關質疑。
現行稅法對自用住宅的定義不盡相同,例如地價稅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房屋稅條例自住房屋的定義,在稅法認定與適用上,都有些差異。
周秉瀛強調,房地產買賣有節稅需求時,應先釐清相關稅法規定,並請教專業人士,以免援引不合適的法條,而遭受損失。

                  原文網址: 奢侈稅修正 法務專家:自住事實認定恐惹議 | ETtoday財經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111/449954.htm#ixzz3PRq2l0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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