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法規研究-農地三七五租約-農業發展條例 條文研究

                                     法規研究-關於農地三七五租約-農業發展條例 條文研究
                                                                                                                                           林峻央

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 ,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 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 ,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 ,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簡單說

  • 89/1/4後 之所訂定的農地租賃契約 就跟三七五減租沒關
  • 89/1/4前 所訂定的農地租賃契約 繼續照合約跑完
  • 89/1/4前訂定的 名稱叫 [委託經營書面契約] 也跟三七五減租條例沒關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 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 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
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 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 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 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 知。 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 方。

補充說
土地法 第 110 條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 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土地法第112條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 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民法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第 109 條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 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第 114 條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簡單說
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 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超過一年不會被視為 "不定期限之租賃"
若是有租賃期限者,時間到了 簡單說 就是"此契約不存在" 無法用民451跟土109當作
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這些在講的都是 89/1/4後的租賃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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