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法規研究-個人是否可購買多間農舍? 購買 繼承 法拍 取得多間農舍 解釋函出處


法規研究-承受農地問題,個人是否可購買多間農舍?          
                                                                                                                                        林峻央

在這個問題上,很多人的見解都是直接了當說了  法令規定"一個人名下只有一間農舍"
但這個法令的出處在哪? 好像並沒有看見

我也問過四五個以上的代書,請問法令的規範是在那裡呢?
而最常做誤導引用的是屬於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內的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無自用農舍"的規定引用
原文如下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若是引用上述的辦法,那這樣的解釋是錯的 ,因為這是興建農舍辦法!

正確的說法要引用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說明

2.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其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辦理移轉時,承受人應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3項文件供地政單位審查



從以上要審查的三點看來,就是擴大了第四款的解釋要 "無農舍證明" 而這出自解釋函

  • 再來談另外例外情形的-法拍
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

二、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主要在落實「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因此在農舍興建規定上,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而申請興建農舍者,應予必要限制,以為配套措施,而於該條例第18條第5項授權內政部會同本會,對於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後取得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俾據以辦理其立法意旨明確規範申請人條件,應為「無自用農舍者」。故經法院拍賣之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其投標人資格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三、至「無自用農舍」之認定,需由申請人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俾供審查。另「實施建築管理前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併請參酌。

  • 再來談另外例外情形的-繼承

農水保字第0961848569號

一、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同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雖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但基於繼承係自然發生,為避免產生無法繼承之困擾,可排除繼承移轉。
  • 對於個人是否可以取得多間農舍  個人觀點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   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
  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
  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第十款第二目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依照農發條例的立法精神,應當為促進農業產業結構更發達,創造農民更大收益與商機
且農舍本身為根農業不可分離之主體,並據此被納入於課稅的優惠中!

假設:我是一位務農的青年 已於自己耕作的土地上興建了一間農舍,又有機會去
          購買其他作農業生產的農地 而剛好上面也有一間農舍,那法令就限制了不能
          購買,這樣對於農民的權益是合理的嗎?

          已經有農舍了,而不能購買位於其他區域或是比較偏遠區域的有農舍的農地
          那我要去那邊耕作時候,我要住在哪裡呢?  這是很奇怪的現象
          我們看 " 第三條第十款第二目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
          這裡不適已經有說明農舍是跟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不是嗎?

         我對於這個擴大解釋的說法 個人是不表認同拉!農舍的興建限制法規是很嚴謹的
         現在已經規定到新農地興建滿五年才得以移轉,基本上要用農舍去炒作是困難的,
         所以限制個人擁有農舍只能一間的規定,並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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