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關於綠能 太陽能的區位設置新限制

明確設置綠能設施農地區位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轉貼網址 法源編輯室/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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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昨(十二)日表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仍有大面積完整之優良農地,原則上應先作農業使用,倘同意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與鼓勵農地多元利用政策有所背離,故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農委會指出,因考量再生能源為乾淨綠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第1項,將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定義為綠能設施,得於農業用地上以容許使用之方式設置。且原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主要係考量該類土地生產力低,為活化此類土地以助農地多元利用,明定申請設置綠能設施時,免附經營計畫。

農委會說明,故避免申請人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之區位,不符立法目的。新修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增列農業主管機關得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地另就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亦推動試辦太陽能發電多元農產業等措施,故一併納入得申請之區位。另配合一併修正申請人應備經營計畫及其應敘明之內容,以茲明確。
關鍵法條在 以下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27   條
    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
    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一、結合農業經營。
    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三、防止受污染農業用地栽植特定農作物。
第  30   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件,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以位於下列區位者為限:
    一、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不利耕作之農業用地。
       (二)行政院核定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綠能推動區域
           或措施。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不利耕作之農業用地,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
    二、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三、計畫構想:包括基本資料、現況概要、使用計畫、營運管理計畫、工程設計
        及可行性、經濟效益、環境影響及維護計畫等事項,並敘明能否達到減緩地
        層持續下陷,或防止受污染農業用地栽植特定農作物。
    四、計畫期程。
    五、財務計畫。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
    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審查核准。

其實關鍵在於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仍有大面積完整之優良農地,原則上應先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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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農委會大幅限縮農地種電範圍 確保維護優良農地政策

有關本 (18) 日媒體報導「偷渡修法規避環評,農委會開放近萬公頃地層下陷農地種電」乙節,農委會鄭重澄清,此次修訂辦法係為避免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可耕作農地種電,故限縮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確屬不利耕作條件之農地,始得逐案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並公告明確區位,引導綠能設施集中設置於不利耕作農地,以免破壞優良農地。另對於黃金廊道範圍內,亦限制綠能設施推動之地區,故絕無媒體報導所述大規模開放農地種電情事。 
劃設明確區位引導綠能設置,避免零星破壞農地資源 
         農委會表示,依據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範圍,其農業用地面積約 9 萬 6 千餘公頃,部分區域生產環境尚屬完整,現況亦供農業經營使用。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避免綠能設施零星興建造成農地破碎情形,該會經調查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確實屬於不利耕作條件之農地後,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第 30 條,限縮僅有 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不利耕作農地始能申設綠能設施 。農委會於 8 月 14 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範圍,包括雲林縣(台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計 18 區,總面積為 1,253 公頃,占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農業用地之 1.3% 。至於黃金廊道範圍內,目前正跨部會評估高鐵沿線地層下陷嚴重區位,並非廊道範圍均容許設置綠能設施。 
整體評估設置區位,促進邊際農地多元利用,維護農民收益 
        農委會表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農業用地 1,253 公頃,係透過現勘或空間資料,篩選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導致地形地貌改變無法復耕之耕作困難地區,屬生產力偏低,甚至長年無農耕使用。為活化此類邊際土地,適度維護農民收益,故列為得設置綠能設施地區,並非部分專家或團體所言只圖利光電設備商,而係以維護農民收益為前提,促進邊際農地利用。 
完成修法程序強化審查作業機制 無違反程序公開情形 
        農委會強調,為限縮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農業用地得設置綠能設施之範圍,先調查不利耕作農地區位,並修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第 30 條規定,依程序踐行預告作業,並於 8 月 12 日發布實施。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係依據該辦法第 30 條規定授權公告。另為強化申請案件審查,該條文亦明定申請人應檢具經營計畫,敘明計畫目的、構想、期程、設施項目及面積與財務計畫等事宜,經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初審後,再送農委會專案審查核定。該會審查過程將徵詢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倘經逐案專案審查核准,始由地方政府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以期透過嚴謹的審核流程,落實維護整體農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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