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設施 可利用農地去申請容許使用設施使用

法規解釋函令新訊 


2016/5/4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所為之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設施,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該等生產型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視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稱畜牧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其他畜牧設施



重點內容

另本會為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

第3項規定,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種,該辦法所稱畜牧設施係以實際經營情形規範,

其定義內涵即未僅限縮於畜牧法之家畜

或家禽種類,如鴯 、食火雞、鵪鶉等。爰前開原則,

基於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許可為本會主管,且該

等生產型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該等設施視為其他畜牧設

施辦理無訛。




函釋全文如下

一、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及備註二規定,乙種建築用地得容許(可)作畜牧設施項(細)目使用,且免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許可使用;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得逕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有關前開貴府函為乙種建築用地作幼犬繁殖場使用有無違反區域計畫法1節,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示辦理。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4月27日農牧字第1050208679號函
主旨:關於雲林縣政府函詢民眾於該轄乙種建築用地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取得寵物業許可證,是否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1條立法宗旨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並已明定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復查動物保護法並未授權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訂定特定寵物(目前為犬)繁殖場之土地分區使用管理規定。至於寵物業者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時檢附文件需否符合地方政府所定之土地分區使用管理相關規定,非屬寵物業許可准否之審核要件,惟有關營利性寵物業者如涉及土地、建管、環保或營利等法令有關規定時,仍應符合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另本會為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規定,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種,該辦法所稱畜牧設施係以實際經營情形規範,其定義內涵即未僅限縮於畜牧法之家畜或家禽種類,如鴯 、食火雞、鵪鶉等。爰前開原則,基於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許可為本會主管,且該等生產型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該等設施視為其他畜牧設施辦理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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