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峻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 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 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 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 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 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 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 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 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 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 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農業法規研討-無套繪證明申請書 範本,無套繪證明 需要文件
103.7.1
內政部103.7.1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號令訂定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解除套繪,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大於零點二五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
申請農舍法定空地解除套繪管制應備文件
1.解除套繪管制說明書一式三份﹝附件一﹞
2.解除套繪前後面積檢討計算表一式三份﹝附件二﹞
3.套繪圖紙一式三份
4.同意書﹝申請案相關土地有其他所有人或為共有時檢附﹞附件三
5.登記簿及地籍圖﹝申請案有關土地﹞
6.使用執照正本及影本﹝利於註記核准文號﹞
7.原使用執照圖說﹝含平、立面及面積計算表﹞
8.申請為重劃或重測後土地,應加檢附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申請機關宜府重劃科﹞及重劃前﹝測﹞截錄土地登記簿。
9.申請案件若涉及重劃且共有土地交換分合關係較複雜之情形
者,請務必檢附重劃土地分配清冊及製作土地關係系統表。
下載資料 :申請農舍法定空地解除套繪管制應備文件
有關申請「本筆土地有法定空地比」戳記註銷
與農舍配合耕地解除套繪管制之不同
壹、73.10.15以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及其法定空地係由地政事務所管制,防止其重複使用,故於建築基地及其法定空地之土地登記簿上,地政事務所會依當時建築管理單位所送資料,註記「本筆土地有法定空地比」戳記。
貳、93.10.15「宜蘭縣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後,有關建築基地及其法定空地回規建築管理單位管制,直接於地籍圖上辦理套繪管制,自此地政單位已無註記「本筆土地有法定空地比」戳記之作業。
參、而為土地管理資料歸整,73.10.15以前於地政單位有註記「本筆土地有法定空地比」戳記之土地,只要向當時核發執照之建築管理單位檢附套繪圖說,經該建管單位於地籍圖上補套繪作業,即謂將地政單位原管制部份歸交建管單位管制。申請人持建管單位完成套繪之文件向地政單位申請,地政單位即會將原土地登記簿「本筆土地有法定空地筆」戳記註銷。
肆、「本筆土地有法定空地比」戳記註銷後,並非解除套繪管制只代表管制單位移轉至建管單位﹝縣府、鄉鎮公所﹞管制,不代表登記簿未註記即謂已解除管制。
伍、故所謂農舍配合耕地解除套繪管制係需透過向建管單位提出實質解除套繪管制申請,其先決條件即需原農舍建築基地建蔽率未超過百分之十,其他配合耕地方可依規定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解除套繪管制後才可再可依規定申請建築農舍。(不能違建)
陸、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一0一號函,在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原耕地面積足夠暨符合建蔽率規定下,得將使用執照已記載多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刪除。
解除套繪管制 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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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 農舍解除套繪管制 面積檢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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