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農業法規研討-針對土地增值稅作個全面解析 -中篇

漲價總數額計算
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用,亦應一併減除。
“"土地改良""是個關鍵字 (我再用另外章節敘述)
土地改良費用有下列幾項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免徵
土地稅法 第二十八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有幾個解釋函參考如下,有時候會碰到特殊狀況
  • 公司因合併而承受他公司不動產原則上應報繳增值稅
  • 土地房屋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稅
  • 土地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 重測複丈分割後改按新面積課稅原溢繳、短繳稅款不予退補
  • 被徵收之土地因故撤銷發還原業主其已繳增值稅准予退還
  •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增值稅

緩徵
土地稅法 第二十八之二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是緩徵規定不是免徵
農發條例第三十七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時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時間點
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以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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