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都市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的使用方式

解釋函一

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 使用方式 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得否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疑義案

 內政部92.11.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90475號函 據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營署都字第六四五○四號書函第二點規定:「..查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 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惟「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時應遵照辦理;現行各都市計畫規劃之人行步道用地, 如有作汽車行駛使用之必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於辦理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適切之變更,必要時,並得專案辦理。 前經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三七三號函(如附件)釋示在案。至有關貴府函為「人行步道」得否視同「人行廣場」 ,依本部七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七九四六二八號函釋 (收錄於本部營建署編之九十二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51)作為停車空間汽車出入車道使用乙節, 仍請依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三七三號函示辦理。




解釋函二

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是否得供停車空間車道「穿越」乙案

內政部93.2.27台內營字第0930003359號函
查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十內營第九○八二三七三號函(如附件一)送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會議結論(一)有關「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惟『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實應遵照辦理」之意旨,係指『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至其「穿越」之情形,涉屬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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