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農地工廠就地合法~農地是否可以就地合法 或是條件限制重重?

農地工廠就地合法~農地是否可以就地合法 或是條件限制重重?  新聞討論 歡迎分享

經部開大門 農地工廠就地合法

2015-09-06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正式起跑!經濟部日前公布違章工廠取得用地的申請辦法,儘管排除特定農業區,僅限一般農業區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但特定農業區仍可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後循此辦法處理,為違章工廠大開方便之門。
  • 經濟部日前公布違章工廠取得用地的申請辦法,為農地違章工廠開啟合法大門。 (資料照)
    經濟部日前公布違章工廠取得用地的申請辦法,為農地違章工廠開啟合法大門。 (資料照)

一般農業區可變更丁種建築用地

經濟部日前公告「特定地區個別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與作業要點」,明定違章工廠若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或獲地方主管機關輔導進駐,可申請將目前使用土地變更為丁種工業建築用地,但排除特定農業區。
相關作業要點為農地違章工廠開啟合法大門,除一般農地上的違章工廠可循此要點申請變更地目,特定農業區工廠只要經地方政府同意,向內政部申請變更為一般農地後,亦可循此辦法辦理。
此外,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情況也可能越演越烈,就地合法廠商原先僅限「特定地區」,亦即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的一八六區、七○○家廠商;但經濟部公布的辦法,區外廠商只要符合特定資格者即可納入,等於大開方便之門,為新增違章工廠增加誘因。
根據相關辦法,若非「特定地區」廠商,只要符合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並取得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或單位核准輔導進駐,且經濟部核發無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辦理整體變更證明文件者,即可申請變更用地。

特定區亦可變更一般農地後辦理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指出,此次公告辦法,根據去年底內政部修正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之一、之二,並非經濟部新增規範,目前只是宣告可依辦法正式申請。而特定農業區可依全國區域計畫改為一般農地,也須向內政部申請,並非經濟部管轄範圍。
據了解,目前公告的一八六區特定地區中,非都市用地為一五四區,一般農業區為四十四區、特農區為一一○區,有近五○○家廠商位於農地。各地方政府已陸續向內政部提出特定農業區變更,目前已有桃園通過五處,南投二處則遭駁回。
~~~以上的話題 最近兩天很火熱  很多客戶都問說  挖 農地以後可以變成工廠了?
認真的說  
標題寫得太聳動了,哪有這麼簡單,很難拉!
其實 來自於104/09/01日下面這個辦法的頒布~
這是根據去年內政部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1-1 31-2 而來的。
下面為法令的重點摘要 
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而這裡面談到的可變更丁建對象是(以下簡述)
(一)公告特定區內 已補辦臨時廠登,屬於 無法核發整體變更證明文件。
(二)區外已補辦臨時廠登者,取得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者。

關鍵『已補辦臨時廠燈』並在『特定區內』或『特定區外』獲主管機關進駐核准文件。 
 提出申請者  包含以下共十四項文件
(第三 第五 第六 第八) 

  提出申請者  要填寫興辦事業計畫書

   提出申請者  要填寫興辦計畫審查表

文件連結 http://www.cto.moea.gov.tw/files/個別作業要點10409.pdf

所以非 農地就開放便成為工業地這個概念!而且是集中管理

以下為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法源來源依據參考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條 -比鄰農地變更工業地的條件

前提:確已不敷使用  才能使用比鄰農地做變更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1條  已補辦臨時廠登者申請變更
有核准之整體規劃性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
對象
1:特定區為 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
2:特定區外 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
取得工業主管機管輔導進駐核准文件

而且還要經過以下七點審查
一、符合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規定。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所定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審查後,各單位意見有爭議部分。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
六、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
七、不妨礙周邊自然景觀。


關於上述談到的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三十三條 第三項
 前項特定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  99年6/2 起公告之
 劃定的特定區域查詢 http://ifactory.cpc.tw/district/districtList.asp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1條  已補辦臨時廠登者申請變更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2條 
與前條的差異 『無法辦理整體規劃,但取得核准興辦事業文件者』


補充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說明內 談到的修正說明
『劃定特定地區』:
『補辦臨時廠登』:

目前未辦 補辦的最後一批時間於104/6/2截止

最後 直接說重點

未來在特定公告區內的廠房 有機會就地合法
現在屬於臨時廠登的,不在特定公告區內 
目前無解 
移入特定區內才有機會



補充 :參考網站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第一階段申請書件準備要點_

個別變更
整體特定地區變更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林店東真的很專業...借分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