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農地者)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問答集-農委會問答原文網址: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8259
問1 | 實耕者參加農保加之資格條件為何? |
答 | 實耕者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取得該證明文件者,得持該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保,並由農會及農保審查小組依該辦法審查其加保資格。 |
問2 | 實耕者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初次申請需65歲以下,申請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四擇一):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通過四章一Q驗證及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經營規模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三擇一):本人全年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15萬元以上,或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經營面積認定基準;且本人無其他農業面積達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 |
問3 | 如申請人已有書面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程序,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
答 |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資格要件者,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問4 | 畜牧從業者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
答 | 考量政策推動初期之穩健,本次以農產業為優先輔導對象,故以具農產業專業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作為受理機關,目前尚未包含林、漁、畜產業,未來將視辦理情形滾動調整,擴大輔導對象。 |
問5 | 申請人持父親農業用地是否可使用實耕政策申請參加農保? |
答 |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實耕者身分加保者,須以未具自有農業用地及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者為限。 |
問6 | 有關「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之經營面積規模係針對單一作物類別,針對採取混合種植作物方式者,是否可採用經營面積規模方式認定? |
答 | 針對採取混合種植作物方式者,其混合種植之作物耕作面積,其個別收入,經換算加總後,達全年收入新臺幣25萬元以上者,則仍屬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農業用地經營面積達一定規模之規範。例如:申請人係採混合種植水稻0.4公頃(25/2*0.4,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蔬菜0.34公頃(25/0.4*0.34,收入約新臺幣21.25萬元),經換算加總後,全年收入約新臺幣26.25萬元,即符合前開經營規模之規範。 |
問7 | 申請人持法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答 |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6點就不予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之情形已有明定,尚無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係屬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限制。 |
問8 |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所稱「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之農民」為何? |
答 | 本項係指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通過四章一Q驗證及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身分資格以外之但書規定,須報經本會核定。即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於收到申請人提出參加本會相關政策之證明文件後,應另函請本會依該政策之目的性及產業單位意見予以認定,以保持資格談性。 |
問9 | 何謂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在案且資料完備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 |
答 | 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無涉學習時數,惟申請人應確實填列農民學院管理系統中之必填欄位。 |
問10 | 申請人所檢附之四章一Q驗證標章之面積,是否需與實際耕作者經營面積認定基準標準一致? |
答 | 四章一Q驗證標章係為申請人取得資格之條件之一,與經營規模面積無涉,故兩者面積尚無須一致。 |
問11 | 申請人經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審查後不予核發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於多久後可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申請人如符合資格條件時,即可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
問12 |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於多久後須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
答 | 實際耕作者每1年須再次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重新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得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再次申請核發。如未取得有效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不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
問13 |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可否作為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文件使用?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目前僅提供申請人作為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使用。 |
問14 | 申請人持有機認證書面契約,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答 |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資格條件(如:有機驗證之農民),自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問15 | 申請人檢具之買售憑證為何? |
答 | 有關買售憑證之審認比照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認定方式,銷售農、林、漁、畜產品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其中銷售憑證指由政府機關、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銷商、零售通路業者或國軍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等大消費團體最近1年出具之出貨單、收購聯單、市場拍賣結帳統計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購買憑證指向政府機關、農民團體、廠商、商店等最近1年購買種苗、種用動植物、肥料、動植物用藥、農業機械、固定設施、設備及材料等生產資材之發票或收據。 |
問16 | 申請人提供之兩筆農業用地,非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否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又其可否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
答 |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自得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持申請加保之農業用地,須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方符合加保資格。 |
發布單位:農委會(輔導處) |
比較重要的有幾項羅列在下面
1:以實耕者身分加保者,須以未具自有農業用地及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者為限。
2:尚無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係屬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限制。(可以租法人的土地)3: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無涉學習時數,惟申請人應確實填列農民學院管理系統中之必填欄位。4:可否作為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文件使用?不行,本文件僅提供農保使用5:申請人檢具之買售憑證為何?有關買售憑證之審認比照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認定方式,銷售農、林、漁、畜產品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其中銷售憑證指由政府機關、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銷商、零售通路業者或國軍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等大消費團體最近1年出具之出貨單、收購聯單、市場拍賣結帳統計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購買憑證指向政府機關、農民團體、廠商、商店等最近1年購買種苗、種用動植物、肥料、動植物用藥、農業機械、固定設施、設備及材料等生產資材之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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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新訊-0915農業委員會修正農保規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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