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高市府經工字第 10531713800 號 訂定。
一、 為辦理本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 用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案 件,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受理;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得容許附表所列以外之事業作工業設施使用。
四、 附表所列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容許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 丁種建築用地作工業設施使用:
(一)本要點施行前已完成工廠登記之既有工廠(以下簡稱既有工廠),並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二)既有工廠產能增加,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且其污染防治計畫經審查符合環保法 規。
(三)新設工廠,或既有工廠新增附表所列之事業,且其污染防治計畫經審查符合環保法規並 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 前項專案小組,由經發局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組成之。
經發局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案件之審查,認有必要時得提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 第一項污染防治計畫內容如附件二。
五、 附表所列事業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得容許作工 業設施使用,免依前點方式辦理
PS特定農業區 丁種建築用 地 /
一般農業區 丁種建築用 地
鄉村區 丁種建築用 地
補充內容
高雄市政府第2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03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四維行政中心第三會議室
第3案—經發局:有關訂定「高雄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一案,敬請審議。
農業局蔡局長補充意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附帶條件已明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故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倘再容許非低污染事業使用,未來恐衝擊本市農業發展及造成農地破碎化等影響,本案建請經發局從長計議、審慎考慮。
經發局曾局長回應:
(一)目前許多農地遭到不肖業者違法設置工廠使用(例如和發產業園區周邊農地),其所占比例更高於合法登記工廠,違章工廠方為實際造成農地損害之主因。為有效解決此類問題,本局已多次籲請權管機關應於違章工廠建置初期即進行取締,勿俟其已正式營運後再予處置。
(二)本要點設置之目的,係考量過去法規模糊無法適用及產業發展需要,倘非低污染事業妥善辦理污染防治計畫、經審查符合環保法規且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本局認為應予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以利兼顧產業發展跟環境保護。
農業局蔡局長補充意見:
有關經發局曾局長所提取締違章工廠乙節,本局皆持續依規定查處。另非低污染事業倘欲於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設置工廠,建請應先盤點丁種建築用地區域範圍,以利進行通盤整體考量,如此對於本市產業發展方有正面助益。
陳副市長補充意見: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定係訂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本審查作業要點對於新設工廠是否適用?倘與中央法規牴觸,決策機關為何?
經發局曾局長回應:
目前非都土地主管機關為地政局,再依其使用分區性質而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農牧用地為農業局),故審查作業必須所有權管機關皆參與處分決策,惟此情形下權責不清,為提升行政效率,爰訂定本要點由本局承辦審查。
陳副市長補充意見:
倘本要點正式執行,對於新設非低污染事業,如牴觸「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恐無法予以核發,地政局有無補充意見?
地政局黃局長回應:
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工廠有違法情事,可交由本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裁罰。
陳副秘書長補充說明: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乃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丁種建築用地附帶條件所提,「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即說明低污染事業之認定,如與中央法規既存相關解釋並無牴觸,則地方政府可依法訂定相關認定法規,本人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法制同仁對本案再行檢視。
決議:
本案請陳副秘書長協助召集經發局、農業局、地政局及相關機關共同協商,儘速達成共識後提下週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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