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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談 農舍興建 農舍移轉 農舍辦法與承受人的問題
(現在到底是 誰可以蓋農舍 農舍買賣是否可以移轉 ?? )
                                                                                                               林峻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布日期:2015-09-04

9/4針對辦法的第3-1條做修正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法條關鍵:
(1)於申請農舍時
(2)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3)經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之。
但是
如果是 農保 / 漁保則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就是 最好的方式是透過 農保 / 漁保辦理。


農保:可以有多種方式取得這個資格
而我最常遇到的疑問,則是  我是勞保 可以轉 農保嗎?
答:可以。關鍵差別在於已經領過勞保退休給付者,轉農保後 不能請領老農津貼。

而農保:現在的取得已經規範的比較仔細,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資格者 都要現場會勘。
所以說,購買能夠取得農用證明的農地,相對申辦農保後 興建農舍才可。

以上為3-1的修正,這裡面值得注意的是
一:要生產相關資料(可能含購買資材 種苗 販售證明 加入產銷等)
二:要會同『專家與學者』,這未來要投機閃掉 更不可能了。
以上這兩點真的是規範很嚴格。


接下來探討 農發條例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 落實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104年09月03日

農委會於0903 發布以下說帖

為有效遏止非農民炒作農地、農舍之亂象,行政院院會今 (3) 日通過農業發展條例 ( 以下簡稱農發條例 ) 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明定農舍移轉之承受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期落實農舍係供農民從事農業經營使用之精神。 

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之 1 明定農民始得承受農舍 
  農委會表示,為導正農舍與農地違規使用及商品化亂象,該會自 104 年起會同內政部推動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以下簡稱農舍興建辦法 ) ,期明確規範農舍申請人、承受人應為農民之認定條件,惟該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有意見反映,於辦法訂定承受人資格有踰越農發條例授權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內政部與農委會採納此意見,於農舍興建辦法修正草案刪除原農舍移轉承受人資格限制條文,改為修正農發條例,增訂第 18 條之 1 ,明定農舍移轉承受人應為農民之條件,避免非從事農業生產之人士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造成農地、農舍炒作亂象。 

明定農民資格認定條件 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農委會說明,此次農發條例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增訂農舍移轉承受人資格,包含須年滿 20 歲或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1 年以上、無自用農舍等條件,並充分 考量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為實務上習見之情形,以及法院拍賣農民之農舍與其農業用地為清償債務之急迫與必要性等情形,特別增訂但書,定明此三類情形免受前述農民資格限制,但屬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及法院拍賣之農舍承受人,仍應以無自用農舍者為限。另本次修法亦明定,農民承受農舍應先取得農舍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之核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次修法完全不影響實際務農農民之權益 
  農委會強調 , 此次農發條例之修法,增訂農舍承受人應具農民資格,搭配農舍興建辦法之修訂,明定農舍興建人應為農民,可有效解決非農民炒作農地、農舍及農地違規使用之情形,但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權益完全沒有影響 ! 目前條例修正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冀望社會各界與立法院支持本次修法。



後記:
1:農舍興建辦法已過,地方有權責於『興建農舍』時對身份做管制。
2:農發條例18-1正在送立法院審議,所以農舍『承受人』還躺在立院。

目前到今天20150910日就是『管蓋農舍的』,『不管誰買的』

後續『管誰買的』-就看立法院囉。



最後再補充:不得興建農舍的土地-蓋農舍別買到以下類別
第五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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