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二、商業區。
三、住宅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漁業區。
七、風景區。
八、保護區。
九、保存區。
十、水岸發展區。
十一、農業區。
十二、葬儀業區。
十三、其他使用分區。
除前項使用分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第十五 條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之重工業工廠使用為主。但
消防隊、加油站、加氣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電信通訊設施、變壓
器等公用事業設施、貨運站、貨櫃集散站、地磅場所、工業及環保、衛生有關
之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或附設之學校、醫院、員工單身宿舍、褔利社
及康樂設備不在此限。
前項之貨櫃集散站,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六 條 特種工業區以供下列特種工業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但消防隊、加
油站、加氣站、自來水服務站、電力開關站、電信通訊設施、變壓器等公用事業
設施及環保、衛生有關之倉庫不在此限。
一、乙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立之工業。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第 二十 條 風景區應維護自然風景,經本府審查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或紀念性之建築物或工作物。
二、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住宅、寺廟、教堂、招待所、旅館、俱
樂部、遊樂設施、文教設施、農業設施。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以供保養天然資源為主,並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修建,除寺廟、教堂、宗
祠 外,其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築物之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六、造林與水土保持設施。
七、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設施。
八、大眾運輸所需之臨時性停車場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保護區得視其特性,依擬定、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訂定其管理事項管理之。
第二十五條 農業區應保持農業生產使用。
農業區申請建築農舍或農業相關設施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其未明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舍之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在
該農業區內申請人所有農業用地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百分之十,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物臨接都市計畫
道路之退縮牆面線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公尺。但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都市計畫道路,且因前述退縮規定致無法建築,得以
寬度最大之都市計畫道路作為退縮建築之計算基準。
二、已申請建築之農業用地,其建築範圍(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
九十農業用地),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
嗣後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農舍。
三、農業區原為「建」地目之土地,且在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
合法建築物,其修建、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及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一)申請建築者,其建築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二)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作居住使用或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得作小型
商店、飲食店、農藥或農業機械設備之販賣、維護外,不得違反農業
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超過第一目規定者,准就地修建。但申請改
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目之規定。
四、業經准許興建之農舍或農業相關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管制項目
使用分區
|
建 蔽 率(%)
|
容 積 率(%)
| |
第一種住宅區
|
四0
|
八0
| |
第二種住宅區
|
五0
|
一五0
| |
第三種住宅區
|
五0
|
二四0
| |
第四種住宅區
|
五0
|
三00
| |
第五種住宅區
|
六0
|
四二0
| |
第一種商業區
|
四0
|
二四0
| |
第二種商業區
|
五0
|
三00
| |
第三種商業區
|
六0
|
四九0
| |
第四種商業區
|
六0
|
六三0
| |
第五種商業區
|
七0
|
八四0
| |
特種工業區
|
四0
|
一六0
| |
甲種工業區
|
五0
|
二00
| |
乙種工業區
|
六0
|
三00
| |
行政區
|
四0
|
四八0
| |
文教區
|
四0
|
二四0
| |
漁業區
|
五0
|
二五0
| |
風景區
|
二0
|
六0
| |
農
業
區
|
農舍(非建地目)
|
一0
|
高度限制一0•五公尺
|
農舍(建地目)
|
六0
| ||
保存區
|
四0
|
一六○
| |
保護區
|
二0
|
高度限制一○•五公尺
| |
倉儲區
|
六0
|
∣
| |
葬儀業區
|
六0
|
一八0
| |
水岸發展區
|
五公頃以內 一五
|
四五
| |
超過五公頃 一二
|
三六
| ||
公園用地
動物園用地
|
五公頃以內 一五
|
四五
| |
超過五公頃 一二
|
三六
| ||
兒童遊樂場用地
|
兒童遊樂場 一五
|
三0
| |
幼稚園托兒所一二‧五
|
四0
| ||
社教機構、郵政、電信、醫療等機構及機關用地
|
四○
|
四00
| |
停車場用地
|
平面使用 一0
|
附屬設施 二0
| |
立體使用 八0
|
九六0
| ||
港埠用地
|
四0
|
∣
| |
市場用地
|
七0
|
八四0
| |
學
校
用
地
|
國小
|
四0
|
限六層樓以下
|
國中
|
四0
|
限六層樓以下
| |
高中
|
四0
|
限八層樓以下
| |
大專
|
四0
|
∣
| |
加油站用地
|
四0
|
一二0
| |
變電所用地
|
六0
|
一二0
| |
殯儀館用地
|
五0
|
∣
| |
鐵路用地
|
二0
|
∣
| |
屠宰場用地
|
六0
|
三00
| |
垃圾、污水處理廠用地
|
五0
|
∣
| |
交通用地
|
四0
|
四00
| |
體育場所用地
|
六0
|
∣
| |
墳墓用地
|
四0
|
一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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