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奢侈稅 "新納入之工業地"之解釋
林峻央
總統府公報
104年01月07日 | 7175 | 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 |
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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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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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第 五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簡單說如下
1/7日納入的核課範圍新增 工業區之土地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這一點在實務上很多人會認為 "非都市的工業地"全都是範圍內
其實這是解讀錯誤
正確的說法是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中
使用分區:工業區內的土地都是在核課範圍內!
比如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
工業區,水利用地 等
但是 工業區 農牧用地呢?
假如農牧用地上 沒有房屋等基地建築物 ,那其實是可以用
免課徵提款 第五條 第四項排除
申請"農業證明"去排除奢侈稅~
所以很多人在這一點上產生很多誤會,特此分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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