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農舍暴增 宜縣要稽查 新聞研究
2015-01-15 03:53:34 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統計,宜蘭縣農舍多達7000間,每年平均以700間激增,速度與數量驚人。在要求農地農用的聲浪下,縣府訂定「宜蘭縣興建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要點」查察。
縣府指出,農地興建農舍,農舍面積只能占10%,必須要保留90%的土地當農業使用,但農舍所有人擴增填土造景、鋪面當車庫、停車場,要送地政處依違反區域計畫法裁處,限期改正,罰鍰6萬到30萬元,可連續處罰。
訂定宜蘭縣興建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要點 的內容
主管機關: | 宜蘭縣政府 |
---|---|
發文機關: | 宜蘭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3.12.18 |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府農務字第1030206559 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日期: | 103.12.18 |
主 旨: | 訂定宜蘭縣興建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要點 |
法規名稱: | 宜蘭縣興建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要點 |
法規內文: |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維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加強稽查興建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設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農業處、建設處、地政處等單位及公所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 造冊列管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之定期檢查。
(二) 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未為農業使用,經裁罰並限期改正之定期檢查。
(三) 農舍及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改正期限屆滿後是否改正或廢止許可等爭議案件之判定。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處農務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農業處相關人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實地稽查時之業務分工如下:
(一) 本府農業處:稽查作業之聯繫與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之認定。
(二) 本府建設處:農舍是否合法使用及土地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認定。
(三) 本府地政處:提供農舍坐落、土地權屬及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認定。
(四) 案件所轄公所:協同認定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五、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定期稽查一次為原則,採以隨機抽樣方式,依前五年列管案件筆數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作為預定抽查件數,得視情形提高比例。
六、經檢查未依規定使用者,由農業處通知建築主管機關、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地方稅務局依法核處,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七、本小組稽查時對興建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是否作為農業使用之認定、改正期限屆滿是否改正,或廢止許可有爭議時,得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邀請農業專家列席接受諮詢。
八、本執行要點執行業務所需之經費,得由各相關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本府農業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九、稽查業務成效良好,或有查核不力者,視情節予以獎懲。
|
資料來源: | 自行通報 |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
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 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
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 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留言需要使用Google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