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農業法規研討-誰可以買農地?那外國人是否可以買?

農業法規研討-誰可以買農地?那外國人是否可以買?
這是很有趣的題目,誰可以買農地呢?哪種人可以買
我們把對象"人" 分為自然人 與 法人  ,自然人 就是自己個體嘛!
而法人呢? 就會有 私法人 / 公法人 / 農法人 等~
最後還有外國人的問題喔
而談到農地 又要先做分類了 ,用題目分類的話 我們區分為 “耕地" “非耕地"來解讀比較快
耕地:=>農發條例第三十三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也就是說  私法人可以買非耕地,自然人公法人 農法人 可以買耕地與非耕地囉~
但是 要記得 公法人/ 農法人承受耕地 是要受到 主管機關同意才可以的!
那外國人呢?  這要看到土地法的規定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這上面看農地 好像只有一個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木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第十九條說  是可以買拉~但是限於農牧經營的投資
第十七條又說 哪幾種是不可以移轉的,但基本上看上數列別 對於正常農地還好
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
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第十八條又說了 , 要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這樣又必須牽涉到 有那些是我們國可以取得產權的才可以喔~這樣對國家又有限制了(這點真的要仔細查過才會知道)
最後 外國人的問題 還是在這個重點內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准其取得。
第二條 第三項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
    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最後可以參考以下的函 做解釋
【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3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70052097號函
【要旨】審核外國人申請在我國取得農業用地之注意事項
【內容】查外國人申請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除應符合土地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外,仍需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各款之用途。次依本部9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989號函釋規定:「…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復以:『…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本案外國人若基於住宅之目的購買土地,似僅得購買得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若以住宅目的購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則非所宜。』本部同意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意見。是以,有關外國人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用途,申請取得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係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者,仍得予以受理;如屬都市計畫發布後,始將農業區田、旱地目土地變更為建地目者,依同細則第29條規定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自無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應不准外國人取得。」,綜上,於審核外國人申請取得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時,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至外國人申請取得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時,需符合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之用途,並循「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准其取得。
還有大陸人的問題   明天再寫
我是  林峻央  對於農地的問題 我很有興趣~  歡迎大家一起上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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