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農業法規研討-都市計畫發布前,使用編定公告前

農業法規研討-都市計畫發布前,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前,使用編定公告前
探討這兩個問題關鍵在於 很多出錯的細節隱藏在裡面
[都市計畫發布前]的法條出自於下列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0 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主要談的是 農業區內的土地,如果是建地目!~ 從目前申請的騰本內就可以看到 是否為建地目
這邊的關鍵在於  是建地目的土地,並不代表就是建地使用~這在買賣上會發生很大的糾紛!
所已針對這邊的建地目謄本,都是需要再去申請都市計畫發布前的謄本作為對照,才能確定是否為真正的建地!


第 6 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
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四、農業用地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件。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
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檢
    具第八條之文件。
這裡說的使用地編定公告前 說的有兩點,一般最常見的也是這兩點  就是墳墓  跟房屋
而這影響到是否可以核發 農地做農業使用證明的文件~
第一:關於墳墓 , 使用地編定公告前  的查詢 可以去申請農林測量圖!可以從圖資上判斷 或是其他的證明
第二:房屋:使用編定前已有存在的房屋,也是需要舉證~因為現行的規定 沒有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或者是 農舍申請
存在的房屋都是屬於違建,這樣對於農用證明的核發是不可能會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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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林峻央 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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