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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承租旁邊國有地,承租毗鄰國有地,國有耕地如何承租問題

要件:    國有耕地(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申租人資格:    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 [請看附件]
承租範圍:    得予放租範圍
申請應附繳證件:   第一順位(即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現耕者之切結書。
3.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第二順位(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所有權人之切結書。
3.毗鄰耕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4.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第三順位(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承租人之切結書。
3.毗鄰耕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4.毗鄰耕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5.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第四順位(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1.農業學校畢業青年。
(1)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分證明文件。
(2)公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之證明文件。
2.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1)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分證明文件。
(2)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耕作之切結書。
(3)證明與農場所有或經管者同一之全戶戶籍謄本。
(4)家庭農場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第五順位(取得最近5年內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1.身分證明文件。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農作、
          畜牧相關性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第六順位(合作農場)申租者。
1.合作農場設立登記證明。
2.場員名冊。
作業流程:
————–附件條款———-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6 條
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四、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五、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六、合作農場。
同一筆耕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同一順序有二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歷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下列各款國有耕地不予放租: 第 3 條
下列各款國有耕地不予放租: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五、保安林地。
六、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七、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八、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之土地。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放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以國有耕地放租或出租之土地,仍作農作、
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不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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