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因尚未辦理徵收之鄉道佔用部分土地,致扣除道路佔用面積後,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小於0.25公頃,
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正解
一、復 貴府100年2月10日屏府農務字第1000036336號函。
二、單筆農業用地原有面積0.25公頃以上,因現有道路通過,致該筆土地扣除道路面積後未達0.25公頃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提出申請之農業用地,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且道路用地不得提供農舍興建(計算建築面積佔農業用地面積之比例)。
二、單筆農業用地原有面積0.25公頃以上,因現有道路通過,致該筆土地扣除道路面積後未達0.25公頃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提出申請之農業用地,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且道路用地不得提供農舍興建(計算建築面積佔農業用地面積之比例)。
—-實務探討–
重點是 “依個案事實"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 -> 可申請 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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