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載於蘋果日報地產月刊12頁
為抑制農地炒作,農委會祭出農舍興建及移轉修法規定,內政部與農委會在2015年9月4日通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限制農舍興建人身分;行政院院會則另外通過《農發條例18條之1修正草案》,對農舍購買人作出限制,不過尚未在立法院審議通過。
日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在新增3-1條後,確立農舍興建人必須具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身分,農民的認定是由農民在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並明訂3類資格的「農民」方可興建農舍。
目前農舍興建人身分已限縮,明定可興建農舍的3類資格的「農民」包括1、參加農保者、2、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如農會、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農業工作者等)、3、有心從農且有農業生產佐證資料者(如繳售公糧稻穀、銷售農產品證明文件、農產品有有機產銷優良認證、或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等 ),以符農地農用。
換言之,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須具有3類資格的「真農民」方可興建農舍。
目前農舍興建人身分已限縮,明定可興建農舍的3類資格的「農民」包括1、參加農保者、2、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如農會、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農業工作者等)、3、有心從農且有農業生產佐證資料者(如繳售公糧稻穀、銷售農產品證明文件、農產品有有機產銷優良認證、或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等 ),以符農地農用。
換言之,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須具有3類資格的「真農民」方可興建農舍。
農舍買賣不受限
另一方面,針對購買、移轉農舍的《農發條例18條之1修正草案》,也增訂農舍購買人必須具備3項資格條件,包括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婚者;2、實際從事農業生產1年以上的農民;3、無自用農舍。如因為繼承、配偶或二等親內直系血親贈與、法院拍賣,雖不具農民資格,可以購買農舍;但受贈與、法拍購買者,若名下已有農舍,就不能再擁有第2棟以上農舍。
然而,待修正《農發條例18條之1修正草案》尚未在立法院審議通過,所以目前對於農舍購買人的身分並沒有限制,代表現在一般民眾依然可以自由買賣農舍,尚不需要有農民的資格限制。
然而,待修正《農發條例18條之1修正草案》尚未在立法院審議通過,所以目前對於農舍購買人的身分並沒有限制,代表現在一般民眾依然可以自由買賣農舍,尚不需要有農民的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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