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算是很好懂的文章,不用深入法規研究就能輕易看得懂
真是很棒的懶人包!而且做得很棒
以下為經濟部pdf檔的截圖~看完妳也很容易懂 (真是寫得太好了)
使用型態與土地地目完全對不起來-這是重點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了 各類別土地的使用
政府執法與管理必須有法源依據
在使用型態與土地地目不同狀態下
就有違規使用的罰則
在清查中 "未登記"有臨登""合格"都列為清冊管理
去年完成了特定地區劃定,本版也有做過討論
也說到非納入特定區,未來就是變成丁建的條件
以上 就是政府最後的判斷依據,尤其是那些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須符合以上九大條件
而關於臨時廠的申請 為以下
臨時工廠登記(受理期間已於104年6月2日截止,除截止前已申請之案件,新申請案尚無法受理) |
而關於很多朋友問到97年前有廠房的也可以申請臨登
我再舉以下表格說明 (新北市的)
再者也有客戶問說 如果購買97年前已有廠房之農地呢?
各位可以看看以下黃色所標注的部分做參考
第一一、 97年3月14日 前既有建物證明文件及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證明文件各一:
書
件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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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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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既有建物,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1、建物使用執照。
(新北市政府西側聯合服務中心或電腦處理查詢)
2、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當地稅捐單位)
3、建物登記證明。
(新北市政府西側聯合服務中心或電腦處理查詢)
4、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當地區公所)
5、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當地地政事務所)
6、接(用)水、接(用)電證明。(自來水事業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戶口遷入證明。(當地戶政事務所)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
(二) 製造、加工之事實,得以下列文件之ㄧ證明:
1、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2、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二、 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定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一) 公司或商業申報予稅捐單位之「資產負債表」可識別製成品、在製品、原料、物料,如公司或商業於97年3月14日前申報且有載明上開項目金額者(無須公司或商業地址與工廠地址相同),得審認足資明確證明其97年3月14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如事業主體於該申報年度尚有其他工廠則不適用)。
(二) 公司或商業於97年3月14日前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納電費證明,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之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且平均每月用電度數超過330度。
(三) 工廠事業體對於廠房或機械設備投保產物保險,如為合法登記有案之產險業者承保,於保險文件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為臨時工廠登記申設廠址、保險標的物的性質為其機器設備或工廠廠房,且保險期間為97年3月14日之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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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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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示資料查詢。
網址: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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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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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西側聯合服務中心或電腦處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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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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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西側聯合服務中心或電腦處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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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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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西側聯合服務中心或電腦處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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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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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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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地位置圖(套繪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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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售圖站: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北區第一測量隊隊部(臺北市信義路3段43號二樓;電話:02-27043344;傳真:02-2704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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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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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航空測量所: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售圖電話:02-23332625;傳真:02-334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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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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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地籍圖謄本,依據所申請之地號將土地使用配置情形繪製出來,並標示用地類別及主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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