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修正規定
附表一
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同意作農作、畜牧設施項目及細目表
設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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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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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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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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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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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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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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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培養生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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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作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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菇類栽培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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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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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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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處理設施(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一) 乾燥機房
(二) 穀物儲存筒(桶)
(三) 濕穀集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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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米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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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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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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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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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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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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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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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田灌溉設施
二、農田排水設施
三、蓄水設施
四、抽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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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農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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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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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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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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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畜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種畜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運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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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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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禽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孵化室、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鴨、鵝之水池、種禽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停棲場或運動場、自產禽蛋洗選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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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場(室)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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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防疫消毒設施、銷售專用承載區及其他依生產需要核定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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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國有放租耕地同意作農作、畜牧設施項目及細目表
設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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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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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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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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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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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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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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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培養生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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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作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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菇類栽培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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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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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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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處理設施(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一) 乾燥機房
(二) 穀物儲存筒(桶)
(三) 濕穀集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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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米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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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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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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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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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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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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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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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田灌溉設施
二、農田排水設施
三、蓄水設施
四、抽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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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農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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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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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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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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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畜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種畜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運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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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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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禽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孵化室、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鴨、鵝之水池、種禽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停棲場或運動場、自產禽蛋洗選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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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場(室)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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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防疫消毒設施、銷售專用承載區及其他依生產需要核定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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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國有出租造林地(含原林甲地)同意作林業設施項目及細目表
設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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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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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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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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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經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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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籠纜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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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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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林業經營所需之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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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國有出租養(殖)地同意作養殖設施項目及細目表
設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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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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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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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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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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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殖池
二、蓄水池
三、循環水設施
四、進排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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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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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室內養殖設施
二、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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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管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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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室
二、飼料調配及儲藏室
三、電力室
四、轉運及操作處理場
五、抽水機房
六、飼料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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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產養殖經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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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農路
二、養殖污染防治設施
三、蓄水塔
四、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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