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研究-承受農地問題,個人是否可購買多間農舍?
林峻央
在這個問題上,很多人的見解都是直接了當說了 法令規定"一個人名下只有一間農舍"
但這個法令的出處在哪? 好像並沒有看見
我也問過四五個以上的代書,請問法令的規範是在那裡呢?
而最常做誤導引用的是屬於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內的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無自用農舍"的規定引用
原文如下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若是引用上述的辦法,那這樣的解釋是錯的 ,因為這是興建農舍辦法!
正確的說法要引用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說明
2.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其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辦理移轉時,承受人應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3項文件供地政單位審查
從以上要審查的三點看來,就是擴大了第四款的解釋要 "無農舍證明" 而這出自解釋函
- 再來談另外例外情形的-法拍
二、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主要在落實「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因此在農舍興建規定上,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而申請興建農舍者,應予必要限制,以為配套措施,而於該條例第18條第5項授權內政部會同本會,對於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後取得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俾據以辦理其立法意旨明確規範申請人條件,應為「無自用農舍者」。故經法院拍賣之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其投標人資格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 再來談另外例外情形的-繼承
農水保字第0961848569號
一、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同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雖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但基於繼承係自然發生,為避免產生無法繼承之困擾,可排除繼承移轉。
- 對於個人是否可以取得多間農舍 個人觀點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 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 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第十款第二目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依照農發條例的立法精神,應當為促進農業產業結構更發達,創造農民更大收益與商機
且農舍本身為根農業不可分離之主體,並據此被納入於課稅的優惠中!
假設:我是一位務農的青年 已於自己耕作的土地上興建了一間農舍,又有機會去
購買其他作農業生產的農地 而剛好上面也有一間農舍,那法令就限制了不能
購買,這樣對於農民的權益是合理的嗎?
已經有農舍了,而不能購買位於其他區域或是比較偏遠區域的有農舍的農地
那我要去那邊耕作時候,我要住在哪裡呢? 這是很奇怪的現象
我們看 " 第三條第十款第二目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
這裡不適已經有說明農舍是跟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不是嗎?
我對於這個擴大解釋的說法 個人是不表認同拉!農舍的興建限制法規是很嚴謹的
現在已經規定到新農地興建滿五年才得以移轉,基本上要用農舍去炒作是困難的,
所以限制個人擁有農舍只能一間的規定,並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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