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陳君與未成年弟妹3人於2012年6月共同繼承父親遺產(1棟房地,各持分1/3),陳君於2013年1月自未成年弟妹受贈取得該房地2/3持分,並於同年4月出售該房地,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奢侈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始得適用奢侈稅排除課稅,惟不包含受贈取得者,陳君出售其因繼承取得1/3持分房地部分,得免課奢侈稅,餘2/3持分房地因係受贈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課徵奢侈稅。
這樣的問題 經常層出不窮,嚴格的說 要依照法律規定來看
奢侈稅 第五條的例外情形 在解釋一次如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這條文內容說得很明白 只有兩個因素 “繼承" “受遺贈"" –受遺贈跟受贈不同
受遺贈=前者掛了 把遺產贈與給後者
受贈=接收別人的贈與 這兩個差很多 , 差在其中一個是要掛掉了 才叫"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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