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解析 導讀 研究~我自己的研究題目 歡迎參考 – 林峻央
~歡迎有農地的問題 可以大家一起研究討論 央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第三條 有三項 1;申請農舍 2;37條第一項第二項 3:38條規定
所以申請書上面就有寫了 您要申請的目的為什麼? 一般土地買賣 最主要的是 ‘得申請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是在農發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所作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明示前兩條 都必須要檢具 “農業用第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申請單位為 鄉鎮區公所的 農經課 , 現在高雄沒有農業課了
身分證 謄本與地籍圖為必要的,若是都內的 記得要請使用分區
勘查單位 有 農建課 (原農業課)/ 地政 / 環保
農業課 出來勘查是否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基本上查看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規定
主要在於 第五條 第三款第四款 現場有阻斷排水 障礙物 砂石 廢棄物 柏油 水泥等
第六條 是針對 有些有墳墓 常碰到的 關於農地上部分必須要認定的東西作排除
地政的是審查土地的產權資料
環保的是審查是否違背列管 ` 簡而言之 農業課的現場勘查最重要
以下為現場勘查表 基本上如下表所列 這些都要過關 我們舉幾項常碰到的
1:休耕 要有申請喔
2:有申請過農業設施 要附上文件
3:現場 柏油 堆置 水泥 這些是重點
4:第四點 講的就是本條例的第六款 尤其是墳墓 (必須在編定前已經存在)
這時候除了看墓碑 還要看 當時的農林航照圖….這一項很困擾
5: 6 同上
7; 這是談 本條例第八條 共有土地的情形,我的部分要申請 別人的違規怎麼辦?
別人違規的要切結他的部分與您的無關 , 全體共有人要有分管契約書面文件跟圖文並列
這邊明天在寫…..歡迎明天再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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