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法規研討-共有農地分割與蓋農舍問題
#共有農地,#共有農地分割,#分管農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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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某乙某丙在89/1/4前共有持分一筆900坪農地,請問若分割後 是否可以蓋農舍
還是變成新農地 面積不夠不能蓋農舍?
還是變成新農地 面積不夠不能蓋農舍?
這題很有趣,因為很容易混亂
解題觀念 :
解題觀念 :
持有農地興建農舍法源 –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
共有問題 :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 前段與後段
法條內容:
共有問題 :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 前段與後段
法條內容: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所以呢?甲乙丙三人因為在89/1/4前已經共有,如果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也一樣可以照之前的規定辦理興建農舍![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
那是否可以分割? 耕地分割的法源在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七個例外情形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89/1/4前共有耕地,可分割為單獨所有! 所以可以分割 並且可以照舊農地規定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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